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換句話說,只有承租人對於房子是處於占有狀態,即便屋主換人,不論是因為買賣、贈與或是其他原因而移轉房子所有權,承租人仍是可以依照原有的租約繼續向新屋主承租喔!
雖然房東擁有所有權,但在已出租的狀況下,房客才是實際擁有使用權的人,若房東在未經您同意的狀況下,私自帶人進屋看房,就會涉及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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