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系選擇
關閉
0
0 件商品
總計NT$ 0
前往結帳
會員登入
驗證碼
忘記密碼?
建立專屬帳號

遭夫家暴傷害!!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成功起訴被告!!

家事事件

08 - 31 ‧ 2026

案件類型: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
案件結果:起訴

 
小明與小李是一對夫妻,兩人原本感情和睦、相處融洽。然而,隨著婚姻生活時間漸長,小明逐漸發現,小李在發生爭執時,經常以粗俗言語辱罵,甚至出現拉扯等肢體衝突,而且情況似乎有愈來愈嚴重的趨勢。今年,兩人又因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問題產生歧見,雙方因此發生激烈爭吵。沒想到,爭執過程中,小李情緒失控,不僅將桌椅掀翻,甚至掐住小明的脖子並與其拉扯,導致小明因此受傷。長期以來的言語辱罵與肢體衝突,終於讓小明忍無可忍。為了了解自己的權益,以及未來可以採取哪些法律行動,小明決定前往律師事務所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律師主張)
  1. 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之家庭成員,自不待言。
 
  1. 被告竟於XXX19,於住處,與告訴人產生爭執後,將電鍋砸摔於地上、將飯桌掀翻,且為與告訴人搶奪未成年子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掐告訴人之脖子,並推倒告訴人。告訴人為保護自己與未成年子女,欲逃出門求救,被告卻出手阻止告訴人離開現場,並徒手架住告訴人之脖子,並揚言「你趕走試試看」、「你不要命了嗎」等語,致使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左上臂挫傷、下背挫傷、頸部關節和韌帶扭傷等傷害,此有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可稽。
 
  1. 本次暴力事件經警方逕行聲請緊急保護令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民事緊急保護令,禁止被告對告訴人及目睹家庭暴力之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本此,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甚明
 
  • (案件結果)
本案在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及黃妘晞律師的積極協助審閱相關證據協助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最終檢察官對被告進行起訴成功將案件交由法院進行審理。
 
  •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本所有擅長處理家暴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LINE詢問,保障您的權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