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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遇竟還稱是妻子造成,並拒絕離婚!委任家事律師成功離婚,重獲新生!

家事事件

04 - 06 ‧ 2022

案件類型:家事、離婚、侵害配偶權
判決結果:離婚
 
  • 案例分享
去年小花的女兒在幫爸爸修手機時,竟看到手機內有他和多位女性的親密對話紀錄、發生關係的照片、影片等,時間已長達5年。而當小花提出離婚要求時,對方竟稱那些內容都是女兒在斷章取義,甚至還去指責女兒破壞他們夫妻間的感情,休想他會答應離婚!傷心欲絕之下,小花至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律師能助她成功離婚…
 
  • 律師主張
  1. 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否則該忠誠義務不免淪為口號。又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隱私權與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
  2. 對方雖主張該對話紀錄是非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但小花以侵害隱私權較小之方式為其蒐證手段,其手段與目的間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亦未過當,應認該證據之取得合乎比例原則,具證據能力。
  3. 雙方既然已無正常夫妻間所應具備互信、互諒、互愛之情感基礎,客觀上已難期待雙方繼續經營和諧幸福之婚姻生活,主觀上亦難認有維繫婚姻之意願,堪認雙方的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案件結果
經過林健群律師積極主張,並提出法院相關的判例佐證,最終成功獲得「離婚」判決!當判決出來時,小花也立即致電感謝律師,終於可以為過去的人生劃下一個句號,不必再因為外遇的另一伴而傷心難過,能夠開啟新的人生!
 
  •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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