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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麻帶出國使用,竟可能也觸法?緊急委任律師成功獲得緩刑!

刑事案件

04 - 18 ‧ 2022

案件類型:毒品、走私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 案例分享
大麻為我國列屬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小森便想說只要將大麻帶出國再施用應該就不會觸法,不料,在出境安全檢查時,被警員發現口袋鼓鼓的,形跡可疑,要求他把口袋的東西拿出來,這才驚覺事情大條了,可能會面臨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律師主張
  1. 小森因考量在我國施用大麻為非法行為,才想說將大麻帶出國自己施用,並非是要出國販賣。且本件查獲的數量極少,亦可見小森並未有販賣的意圖,與一般毒梟迥然不同。
  2. 本件案情相衡之下,刑責對於小森仍過於嚴苛,情節尚可憫恕,得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3. 在偵查與審判中小森均已自白不諱,應依規定減輕其刑,且小森在台灣並無前科為初犯,素行尚佳,根據小森的教育、職業、犯後態度等綜合考量,請求暫不執行為適當。
  • 案件結果
小森因為一時疏忽,差點賠上了自己的將來,險在本所律師專業、積極的答辯下,成功為小森爭取到「緩刑」!
 
  •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的1項及第2項>
1.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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