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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帳戶供人使用險被關!!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

刑事案件

01 - 08 ‧ 2025

案件類型:違反洗錢防制法
判決結果:緩刑

 
  • 小美是一位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前陣子使用網路社群求職看到一則廣告,內容寫到只要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每月便可獲得一筆出租帳戶的租金,小美心想反正自己的帳戶也沒在使用放著也是放著,那不如承租給他人還能有被動收入,於是便將自己的金融卡寄給了這間公司,怎料將金融卡寄出後小美並沒有收到與公司約定的租金,反倒等來了警局的筆錄通知,警方向小美表示其帳戶已被詐欺集團當作人頭戶使用,而現在他們要以違反洗錢防制法被告的身分傳喚小美到案說明,而案件也在經歷偵查後遭到檢察官起訴。心急如焚的小美知道自己犯了錯很是懊悔,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
 
  • (律師主張)
  1. 被告於偵查、審理時自白犯罪,且未有取得犯罪所得,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2. 被告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且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
  3.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至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條件,被告已知警惕,希望法官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 (案件結果)
最終在本所林健群律師的積極協助、辯護後,法官決定給予小美一個緩刑的機會讓他改過自新,而經歷此次事件後小美也向律師表示自己沒想到交付帳戶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以後再也不敢了。
  • (相關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三項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延伸閱讀)
法律小知識:三類行為高風險!小心淪為詐欺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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