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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少女未成年仍執意發生關係!當事人父親委任律師協助獲應有賠償

民事事件

05 - 15 ‧ 2025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與未成年性交、損害賠償
判決結果: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萬元、給付原告之父十萬元

 
  • 小芸是一位未滿16歲的少女因喜歡到KTV唱歌所以結識了一位成年的男子A,該男子對小芸非常的熱情不僅陪小芸聊天還向小芸表示如果想要的話可以來自己家裡住,不經世事的小芸並沒有想太多於是便跟著A男到了他的家裡,怎料到家後A男便展露出了自己的目的,在明知小芸是一位未滿16歲之人的前提下仍然執意與她發生了性關係。而整件事情後來也被小芸的父親知曉了,氣憤他於是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的協助,小芸的父親向律師表示雖然在刑事與未成年性交的部分被告已經被判了有罪,但至今為止A男並沒有來向父女倆道歉,而就是因為這點讓他非常氣憤,所以他希望律師能夠協助他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向這位A男取得應有的賠償!
 
  • (律師主張)
  1. 被告明知小芸尚未成年,竟利用小芸智慮未深,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均未臻健全成熟,與小芸合意發生性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小芸之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對小芸身心發展,造成一定負面影響,使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
 
  1. 被告前揭之行為,已妨礙小芸之父對小芸保護教養內容之實施,且情節重大,故小芸之父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據。
 
  • (案件結果)
最終在本所林健群律師的積極協助及提出相關證據後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需給付小芸二十萬元、小芸之父十萬元的費用,成功讓父女倆獲得了應有的賠償。
 
  • (補充說明)
看到這邊可能讀者會出現一些疑問,明明受到侵害的權利主體是小芸,那為什麼小芸的父親也能請求損害賠償呢?事實上根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父母、子女、配偶都是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喔。
 
  • (相關法條)
民法第195: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27: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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