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系選擇
關閉
0
0 件商品
總計NT$ 0
前往結帳
會員登入
驗證碼
忘記密碼?
建立專屬帳號

你情我願發生關係,事後竟被告妨害性自主?律師協助成功爭取不起訴!

刑事案件

11 - 18 ‧ 2021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暴
判決結果:不起訴(無罪)

 
  • 案件狀況
小宏在環島旅遊途中,認識了一位女生,在夜晚小酌幾杯過後,雙方也發生了關係。不料,現在卻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女方對他提告妨害性自主,並於做筆錄時得知對方稱當晚是被強迫的,他將可能面對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刑……
 
  • 律師主張
1.女方自稱於發生關係前,小宏就曾說想與她發生關係,而後雙方還至賣場購物,倘若真的是受威脅、強迫,又怎麼會未及時向賣場人員求助。
2.女方身上並無任何反抗之捏、壓、抓的痕跡,且小宏也無用任何強暴、脅迫的手段,實在難以證明小宏使用何手段強迫女方跟他發生性行為。
3.女方承認在發生關係後有向小宏收取2000元現金,並乘坐小宏之機車返回住處,此種情況顯然與一般情況相違背。

 
  • 最終結果
在律師積極主張,並提出相關事證爭取之下,地檢署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成功還給小宏一個清白!
 
  • 相關法條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所有擅長處理妨害性自主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LINE詢問,保障您的權益!

#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法律顧問
#法律問題 #林健群律師 #律師推薦 #法律案例#事務所推薦 #台北律師 #彰化律師 #南投律師#苗栗律師 #專打 #中部律師 #南部律師 #全台#北部律師 #刑事律師 #家事律師 #民事律師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