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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戒過後可以再聲請戒癮治療嗎?

毒品案件

11 - 18 ‧ 2021

  • 勒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讓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到戒治所進行「2個月以下」的「觀察、勒戒」。
強制戒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若認為受觀察、勒戒的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話,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讓被告進入戒治所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

 
  • 戒癮治療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可以給予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讓施用毒品者有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同於上述的勒戒及強制戒治在戒治期間,僅能待在戒治所;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之規定,戒癮治療僅須「定期至醫院報到」,進行為期「一年」的治療,戒癮治療期程屆滿通過檢驗後,即視為完成。除了保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外,原先的學業、事業及家庭受影響程度也較低。

 
  • 我上一次勒戒距今3年,但中間有因為又再吸食第二級毒品被被判刑,現在又被抓到吸食第一級毒品,這樣算是「3年後再犯」嗎?
日前大法庭統一見解,認為現行毒品條例既認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強調「治療勝於處罰」、「醫療先於司法」,因此只要距離最近一次的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超過3年,不論這3年內是不是有因吸食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被起訴、判刑或執行,都應視為「3年後再犯」,再給予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機會。(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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