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10條的規定,所謂性交是非基於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所謂的猥褻是指一般人都認為足以誘發、滿足、發洩人的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一切行為。
舉例來說撫摸他人胸部、臀部這種行為就有可能違反刑法上關於猥褻罪相關的規定。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而性騷擾也不只限於一定要有肢體上的觸碰(只是肢體上的觸碰更為常見,例如趁人來不及抗拒進行襲胸),任何帶有與性或性別歧視相關的言行舉止,只要讓人感到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例如講黃色笑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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