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若有以下行為之一就是本條例所稱的兒少性剝削: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雖然兒少性剝削條例中並未直接明訂關於兒童、少年的年齡認定,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我們可以得知,所謂的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而所謂的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這與刑法所訂的責任能力年齡有些許不同要特別注意。
- 要求我未滿16歲的女朋友拍攝裸露照片給我,即使你情我願也會被告嗎?
有可能!!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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