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一至四項我們可以得知,轉讓一級毒品(如 海洛因)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轉讓二級毒品(如 大麻、安非他命)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轉讓三級毒品(如 K他命、FM2)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轉讓四級毒品(如 蝴蝶片、一粒眠)則可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關於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的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二、三、四級的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所明定的禁藥,而藥事法的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明顯高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二、三、四級毒品的刑度,在此情況下轉讓上述等級的毒品則會優先適用藥事法的規定喔(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0號判決)
根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所謂的【販】者是指賤買貴賣,或買賤賣貴而從中牟取利益之商人,而所謂的【販賣】一詞,在文義解釋上應寓含買賤賣貴而從中牟利的存在,而在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在一般情況下,大多是以謀取利益為其主要誘因或目的。(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所以如果是將毒品以原價賣給他人而沒有謀取額外利益的意圖,這樣的狀況原則上就是屬於轉讓毒品而非販賣喔。
是的,販賣毒品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根據販賣的毒品種類不同其刑度甚至超過耳熟能詳的殺人罪,若是販賣一級毒品可處死刑、無期徒刑,而若是販賣二級毒品則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無論如何還是奉勸讀者切勿以身試法害人害己阿!!
本所有擅長處理毒品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LINE詢問,保障您的權益!
#法律事務所 #台中律師 #林健群律師 #律師推薦#事務所推薦 #台北律師 #彰化律師 #南投律師 #苗栗律師 #專打#中部律師 #南部律師 #全台 #北部律師 #刑事律師#轉讓毒品 #販賣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