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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草案!!未來夫妻分居可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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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2
月
20
日行政院招開院會,討論民法關於親屬編的修法,起因是因應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意旨,必須在兩年內進行修正,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事由及離婚後剩餘財產的效力及規範,因此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而其內容包含了離婚事由的修正、贍養費的修正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修正等,此次進行修正的法條並不少,這邊替讀者羅列整理出比較重要的部分,以下請聽我娓娓道來
…
。
離婚事由的修正
此次修正草案最受人矚目的就屬民法第
1052
條離婚事由的修正了,其中包含了增設
分居條款,
五年內累積分居期間達三年者,得向法院訴請離婚。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想要訴請離婚都必須符合【有責主義】即需證明配偶有過失能財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此次新增關於分居條文的規定只要符合法律要件
(
即
五年內累積分居期間達三年者
)
任一方無論是否有過失皆可提出
。
再來就是刪除民法第
1052
條多項在實務上較少使用的訴請離婚事由,包括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等等。
贍養費的修正
現行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只有【無過失】且經裁判離婚之一方才能請求贍養費,而此次的草案也對此部分進行了修正,包含了取消無過失的限制,
無論是否是有過失的一方,只要生活陷入困難,或因離婚導致就業能力受損者,便可請求贍養費以及再婚後不得再請求贍養費
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並不相同,即使再婚還是可以跟前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修正
夫妻離婚當然離不開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以往實務上關於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最大的難處就在於有時候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配偶的名下有多少的財產,而此次的草案也針對此部分進行了修正,為了確保夫妻雙方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公平性,修正條文明定夫妻任一方在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
得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
,以強化財產揭露義務,確保雙方權益不受侵害。
未來立法進程
草案完成之後行政院還必須將其送至立法院審議,並由法務部與朝野黨團協調,最後才能完成立法並施行,所以以上草案新增設或修正的法條是否會真的施行還需要看後續立法院的審議結果,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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