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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保署之狼案淺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

時事分析

04 - 22 ‧ 2025

2025/4/22自由時報新聞報導:

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前年爆出多次利用公務上的權勢及機會,對女性同仁、訓練班女學員,進行性侵害及性騷擾,除去年已遭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謝怡如本月17日指揮婦幼警察隊將他拘提到案,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嫌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對於一般妨害性自主案件相信讀者應該都在熟悉不過了,但什麼是利用權勢性交/猥褻?遇到職場上的性騷擾/性侵害我們又該如何自保呢?以下請聽我娓娓道來

 
  • 什麼是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
所謂的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是指「行為人利用權勢,使被害人處在其權勢之下,有不得不服從的狀況,而對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一種狀況,而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可能是老師或學生、督導與下級又或是父親與女兒,因為礙於上下級的關係而不得不【同意】性交或猥褻的一種狀況。
 
  • 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刑責多重?
根據刑法第228條規定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強制性交/猥褻與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兩者差異在哪?
其實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強制性交/猥褻的構成必須以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要件(即不同意),而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則是被害人同意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但同意的原因是因為被害人是在利害權衡下從而屈服,是心不甘情不願的同意
簡單來說強制性交/猥褻的被害人是自始不同意的,而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的被害人則是迫於利害、從屬關係而不得不同意。
舉例來說AB的上級,AB表示如果不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就不讓B升遷,這時候B是可以選擇發生性行為與不發生性為,但可能迫於想要升遷的原因才與A發生關係,所以上述狀況就不會是以強制性交論處,而是以利用權勢性交罪進行處理。
 
  • 如果是遇到的是職場性騷擾我可以怎麼辦?
關於何謂性侵害何謂性騷擾的定義本所已有在其他篇文章中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選下方連結閱讀該篇詳細全文這邊就不展開說明,這邊最主要說明的還是要讓讀者知道若遭到職場性騷擾可以怎麼辦?很多人遇到性騷擾可能都礙於是同事、上司的關係而不敢伸張但事實上我們還是鼓勵被害人應該要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益,除了可以向雇主申訴外若雇主仍漠視不管勞工也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又或是跳過申訴管道直接提出告訴
(延伸閱讀:性交?猥褻?性騷擾?法律上有何不同)
 
5.受到性侵害/性騷擾我該如何準備提告保障自己的權益?
提告最重要的不外乎證據及法律上的主張,從文章中我們可以得知性交/猥褻/性騷擾其實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評價,適用的法條、刑度也都有所不同,所以我們也不建議被害人貿然提出告訴,否則像性犯罪這類具有私密性的案件很有可能因為主張的方向錯誤或證據不足而造成加害者不起訴或無罪的情況,所以最好可以諮詢過專業的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案情並提起告訴,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權益,當事人可以準備如受到侵犯後的驗傷單、對話紀錄截圖、影像、影音等證據資料給律師評估,那當然如果不知道哪些證據是有利的又或是沒有蒐證的方向,也可以先跟律師討論後再進行蒐證取得有利證據喔。
(延伸閱讀:上班遭同事強制猥褻,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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