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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子女不給錢就能提告遺棄罪嗎?

其他刑事案件

08 - 07 ‧ 2025

小張是一位年逾七旬的獨居老人,膝下有三名子女,年紀都已過三十,各有工作與家庭。然而,近年來小張身體每況愈下,生活難以自理,經濟上也漸感拮据。無奈之下,他多次聯繫子女,希望他們能輪流照顧自己或至少提供一點生活費,但三名子女不是已讀不回,就是推託工作太忙,甚至有一人直接封鎖了小張的聯絡方式。某日,鄰居發現小張虛弱倒臥在住處,便幫忙報警送醫。事後,熱心的社工得知狀況,問小張是否考慮對子女提告。小張眼中泛著淚光,只說:「我只是想他們記得,我還在。」那麼問題來了,子女真的「不給錢」就會成立刑法上的遺棄罪嗎?遺棄罪的構成要件到底是什麼?單純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會構成犯罪?以下,就讓我們一探究竟…。
 
  • 子女不給錢就真的會構成遺棄罪嗎?
事實上,子女若未給付扶養費,並不當然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根據《刑法》第293條及第294條的規定:
293條第一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94條第一項則進一步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僅僅是未給錢,若未達到「使對方陷於無法生存的危險狀態」的程度,通常不會構成刑事上之遺棄罪。
 
  • 怎麼樣的情況比較有可能會構成遺棄罪?
對完全無自救能力者置之不理,導致陷於危險例如:老人中風臥床,無法進食如廁,子女知道卻長期不聞不問、將失智症患者單獨留在家中數日,導致其脫水、營養不良,甚至死亡。

明知其人危急,仍惡意不提供必要扶助例如: 子女知道父親已無生活能力,且請求幫忙,但拒絕給予任何經濟援助或照顧,導致其餓病交加、孤苦無依; 配偶或其他具法律扶助義務者,在無正當理由下,放任對方在惡劣條件下生存,甚至導致其死亡。

明知他人需特別照顧,卻以丟包、趕走、封鎖聯絡方式等方式「積極性放任」例如:把年邁無依的母親趕出家門,不再聯絡。
 
  • 遺棄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嗎?
是的,在實務上這類案件常是透過社工、鄰居、醫院通報而被揭發。也因為它是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案件仍可能繼續偵辦。
 
  • 難道不構成遺棄罪就無法請求子女扶養了嗎?
絕對不是!雖然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但子女仍然有法定扶養義務,可以透過民法途徑合法主張自己的權益,根據民法規定: 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其他家屬,於不能維持生活時,得請求扶養。
也就是說:
父母年老、失能、無經濟來源,子女就有義務提供生活所需的協助,如果子女不理會、不給錢,可以依法對子女提起「給付扶養費請求之訴」,法院審理後,會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實際需求,裁定每月金額與給付方式。
 
  • 這類案件可以請律師協助處理嗎?
當然可以,而且這類案件請律師協助處理,往往更有效、更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由律師協助的好處包含:
 
法律程序不簡單,專業處理效率高
民事扶養請求訴訟需要撰寫訴狀、舉證、出庭陳述,過程繁瑣、程序性要求多,且若對方子女提出抗辯(例如聲稱收入不足或父母另有資源),律師可立即調整策略、舉證反駁。
 
律師可代為蒐集證據、申請財產調查
律師能向法院申請調閱子女的所得、財產清冊(例如薪資、銀行存款、不動產、保險紀錄等),強化主張扶養金額的合理性。

避免親情破裂下的情緒對抗,改由專業溝通
許多父母礙於親情,說不出口、講不清楚,請律師代為處理,能降低情緒衝突、減少直接對抗,也可以在訴訟前由律師試行律師函催告、居中協調,以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避免訴訟長期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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