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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全解析:不是玩玩而已!從構成要件、實務判決到風險自保,一篇把「賭博」說清楚

其他刑事案件

12 - 24 ‧ 2025

阿宏下班後,固定和朋友在通訊軟體群組裡玩「百家樂」。
不在賭場、不見現金,只是用轉帳、點數互算輸贏。
他心想:「大家你情我願,又沒開賭場,應該沒事吧?」
直到有一天警方上門搜索,阿宏當場傻眼:
「我只是跟朋友玩而已,怎麼會變成刑事案件?」
警方告訴他——你不只是玩遊戲,你是在「賭博」。
賭博罪,是刑法中最容易被低估、卻最常踩雷的犯罪之一。
很多人以為:
  • 沒在賭場就不算
  • 沒抽頭就沒事
  • 朋友間玩玩而已
  • 線上遊戲不是真錢
但實務告訴我們:
只要符合要件,就可能構成犯罪。
今天就一次帶你完整看懂:
  • 刑法怎麼定義「賭博」?
  • 哪些行為只是玩樂,哪些已經犯罪?
  • 網路、通訊軟體、點數制算不算?
  • 實務上最常見的賭博案件有哪些?
  • 被查獲時該如何自保?
 
  • 什麼是刑法上的賭博罪?
賭博罪規定在《刑法》第21章(第266條至第270條)。
核心條文為刑法第266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同條亦處罰「賭博行為人」: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罰金。
白話來說,刑法將賭博行為區分為兩大類角色:
白話來說,刑法將賭博行為區分為兩大類角色:
  1. 賭的人
  2. 開賭、聚賭、提供場所的人
而兩者的刑責與風險,差非常多。
 
  • 賭博罪的三大核心構成要件
實務上,是否成立賭博罪,通常會檢驗以下三個要件:
要件 說明
有賭博行為 以不確定結果,決定財物輸贏
涉及財物 金錢、點數、代幣、可兌換利益
公共性或聚眾性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或多人參與
關鍵不是你叫它什麼,而是「本質」是不是賭博。
 
  • 什麼情況才算「賭博」?
法院對「賭博」的定義相當明確:
以偶然性或不確定結果,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
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能成立:
  • 結果不是你能完全控制
  • 有輸有贏
  • 與財物掛鉤
例如:
  • 撲克牌、麻將輸錢
  • 百家樂、骰寶
  • 線上遊戲點數可折現
  • 用轉帳結算輸贏
⚠️ 是不是現金不重要,能不能換成「利益」才重要。
 
  • 「只是朋友間玩玩」為什麼還是可能違法?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會說:
  • 「我們認識很久了」
  • 「沒有陌生人」
  • 「只是私下玩」
但刑法在意的是:
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或「聚眾賭博」。
實務見解認為:
  • 通訊軟體群組
  • 固定群成員
  • 人數多、反覆進行
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聚眾賭博」。
朋友關係,不是免責金牌
 
  • 網路賭博、博弈線上遊戲算不算?
答案是:非常可能算。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包括:
  • 線上百家樂、體育博彩
  • 遊戲點數可私下兌現
  • 代幣、虛擬幣折算金錢
  • 群組內結算輸贏
只要具備:
財物對價
不確定結果
賭博性質
即使平台在國外、伺服器不在台灣,
只要行為人身在台灣,仍可能構成犯罪。
 
  • 賭客 vs. 開賭的人,刑責差在哪?
(一)單純賭博者
刑法第266條:
  • 處罰金
  • 屬輕罪,但仍是刑事案件
(二)聚眾賭博、開賭場
刑法第268條前段: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併科罰金
判斷重點包括:
  • 是否抽頭
  • 是否提供場所
  • 是否長期、反覆
  • 是否從中獲利
不是沒抽頭就沒事,而是看你「實質角色」。
 
  • 實務上最常見的賭博罪類型
(一)通訊軟體群組賭博
  • LINE 群百家樂
  • 群內轉帳結算
  • 管理員負責開局
管理員、莊家風險最高。
(二)住家、辦公室聚賭
  • 定期固定時間
  • 提供場地、設備
即使沒收費,也可能成立聚眾賭博。
(三)線上博弈代理
  • 拉人進平台
  • 協助儲值、出金
極可能被認定為「營利行為」。
 
  • 實務案例怎麼判?
案例一:LINE 群百家樂
法院認定:
多人參與
有輸贏結算
群主控局
➡️ 群主成立聚眾賭博罪
案例二:朋友家打麻將輸錢
若:
人數少
偶發
金額輕微
可能僅處罰金或不罰
案例三:遊戲點數私下兌現
即使遊戲本身合法,
但私下兌現行為,
➡️ 仍可能成立賭博罪。
 
  • 常見迷思:這些理由都救不了你
「只是小賭怡情」
金額大小不是構成要件。
「沒抽頭」
不代表不是聚眾賭博。
「平台在國外」
行為地在台灣仍可處罰。
「大家自願」
自願不影響犯罪成立。
 
  • 查獲賭博罪時,律師能做什麼?
一旦涉案,重點在於「角色定位」。
律師可協助:
  1. 區分你是賭客還是主導者
  2. 爭取不成立營利或聚眾
  3. 爭取僅處罰金
  4. 協助緩刑、易科罰金
  5. 避免錯誤供述擴大責任
很多案件輸贏,就在第一時間的說法
 
  • 結語:賭博不是娛樂,是法律風險
賭博罪存在的目的,不只是禁止賭錢,
而是防止:
  • 金流犯罪
  • 黑道介入
  • 社會秩序失控
你以為只是消遣,法律看到的卻是「風險行為」。
請記住:
有輸贏就要小心
點數不等於安全
不確定就先問
出事一定找律師
如果你或親友涉及賭博相關案件,
無論是賭客、群主、代理、提供場所,都應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在風險擴大前,先把路走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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