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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分析
「外遇不一定兩個人都要賠?」!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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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隱私與性自主權」!偷拍行為可能構成妨害性隱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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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一定兩個人都要賠?」!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時事分析
05 - 13 ‧ 2026
2026/5/13
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苗栗一名已婚健身教練阿輝(化名),與女會員交往後,多次一同出遊、泡湯、住宿,甚至出國旅遊。妻子發現後,認為婚姻遭第三者介入,對丈夫與女會員提告,請求連帶賠償
100
萬元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輝與女會員的互動已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確實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因此判阿輝應賠償
40
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由於無積極證據證明女會員知道阿輝已婚,法院認定女會員也是遭欺瞞的一方,因此免除其賠償責任。
今天想聊的,不是健身,而是許多人關心的
——
外遇侵害配偶權,到底怎麼認定?是不是只要外遇,第三者就一定要賠?
其實,法律沒有大家想得那麼「看到小三就直接判賠」。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不是一定抓姦才成立
很多人聽到配偶權,第一反應都是:「是不是一定要抓到發生性關係?」
其實不一定。
法院實務認為,婚姻除了法律關係外,還包括:
忠誠義務
情感信賴
婚姻共同生活的安全感
因此,只要與他人有「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的親密互動,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常見會被法院列入考量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曖昧對話
情侶式互動
同居過夜
親密合照
實務見解
:
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90
號民事判決
:
由被告
2
人前開
LINE
對話內容,其等
2
人有互稱北鼻、愛你、並有想要互相親吻、擁抱、咬全身之意思表示,甚且有以視訊互為觀看對方洗澡之行為,A03還傳給A02其排卵日,有高懷孕機率,而有性交行為等情,已如前述。足認原告指陳被告
2
人間於該時交往之狀態,顯有超乎正常男女友人交往之情,顯已逾越合理之社會、道德規範,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當堪採信。
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
3164
號民事判決
:
被告對於上開證據亦即原告與丁
○○
之對話內容,其形式上與實質上真正均不爭執,而由上開原告與丁
○○
之對話,足認丁
○○
已多次在被告租屋處過夜未歸;再者,徵諸被告於
114/03/04
民事答辯狀亦自認,被告明知丁
○○
與原告為夫妻關係,且其一人租屋,仍與之為男女關係之交往,且其與丁
○○
竟多次孤男寡女,同處一室,並予以過夜留宿丁
○○
於其住處,徹夜未歸,足證被告所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71
號民事判決
:
被告在原告與被告A03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既有前揭互相傳送充滿親暱、曖昧情愫等之訊息,甚至親密擁抱,以及一同駕車前往新竹市十八尖山出遊,暨前至外地之彰化縣員林市,共同投宿於系爭旅店過夜或休息等行為,顯然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之範圍,足以破壞原告基於配偶對於完整健全及幸福家庭之期待,以及對於配偶忠誠度之信任,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之法益,且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有理由。
本案中,法院就認為:
一起過耶誕節
出國旅遊
飯店過夜
泡湯出遊
這些互動,已明顯超出一般朋友範圍,因此侵害到婚姻關係的圓滿與信任。
換句話說:
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有沒有肉體出軌」,還包括婚姻中的信任與忠誠。
為什麼這次「女會員」不用賠?
這也是本案最值得討論的地方。
很多人直覺會認為:「只要跟已婚人士交往,第三者一定要賠吧?」
但實際上,侵害配偶權的成立,除了客觀上的親密互動外,還必須看:
第三者主觀上是否知道對方已婚
。
也就是說,法院會看:
她知不知道對方有配偶?
有沒有故意介入婚姻?
是否存在過失?
本案中,法院發現:
男方刻意隱瞞婚姻狀態
女會員與妻子彼此完全不認識
因此法官認為:
女會員誤認對方未婚,符合一般常情。
甚至法院還特別提到:
一般人通常不願意與已婚人士交往,因此有人故意隱瞞婚姻狀況,其實並不少見。所以本案最後只有丈夫須賠償,女會員則免責。
實務見解
:
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61
號民事判決
被告丙OO固不爭執被告乙OO曾於上開期間前往其住處,惟辯稱其斯時並不知悉被告乙OO為已婚關係,並否認曾與被告乙OO發生性行為,即否認有何故意或過失,故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負舉證之責。經查,被告丙OO為越南籍人士,於
112
年
11
月
7
日始來臺工作,且其係經被告乙OO搭訕而結識,被告丙OO與原告亦不相識等節,業據被告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
81
、
83
、
235
頁),是以被告丙OO與被告乙OO顯無共同之朋友或生活圈,且因被告乙OO對被告丙OO宣稱其已離婚,堪認被告丙OO辯稱其無從獲悉了解被告乙OO之真實婚姻狀態,應屬可信。
配偶權侵害,一定要有「交往的小三」才成立嗎?
其實未必。
侵害配偶權的核心,不是「怎麼稱呼第三者」,而是:有沒有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信任與完整。
因此即使沒有明確男女朋友名義,只要:
長期曖昧
過度親密
超出正常社交界線
也可能被認定侵害配偶權。
白話一點:不是有沒有正式「在一起」,而是你們的互動,有沒有逾越一般交友範疇。
外遇一定會賠很多嗎?
很多人以為:「外遇就是賠幾百萬。」
但實際上,法院會綜合很多因素判斷慰撫金金額,例如:
外遇時間長短
親密程度
雙方經濟狀況
對婚姻影響程度
元配精神痛苦程度
本案中,妻子請求
100
萬元,但法院最後只判
40
萬元。
原因在於法院通常會衡量:
損害是否與請求金額相當
。
所以不是喊越高,法院就一定判越多。
「已經談離婚了」可以當抗辯嗎?
本案中,丈夫主張:他與妻子當時已在談離婚,但法院並沒有因此免責。
原因很簡單:只要婚姻關係還存在,法律上的忠誠義務通常仍然存在。
原則上除非已經:
正式離婚
。
否則,「正在談離婚」通常不足以直接免責。
一句話講白:還沒離婚前,法律上你仍是配偶。
如果懷疑配偶外遇,可以怎麼做?
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注意幾件事:
(
1
)冷靜蒐證
例如:
對話紀錄
照片
住宿紀錄
匯款紀錄
但不要違法取證,例如:
偷裝監聽
盜帳號
偷拍私密畫面
否則可能反而自己先涉法。
(
2
)確認對方是否知情
因為第三者是否知道已婚,會影響能否求償。
(
3
)評估民事求償策略
有些案件適合:
提告配偶
一併提告第三者
協商和解
每種策略都不同。
(
4
)盡早諮詢律師
尤其涉及:
婚姻
子女
財產
精神慰撫金
專業評估非常重要。
最後提醒:婚姻裡最難修復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信任
這起案件最值得思考的一點,其實是:有時候,第三者也可能是被騙的人。
很多侵害配偶權案件裡,不一定只有「元配
vs
小三」這麼單純,有時還涉及:
隱瞞婚姻
感情欺騙
雙方資訊不對等
但不管如何,法律真正保護的核心,始終是:婚姻中的信任、忠誠與人格利益。
你可以結束感情,但不能一邊維持婚姻、一邊讓他人承擔傷害。
本所有擅長處理
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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