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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先離開一下而已?」!肇事逃逸罪,法律怎麼看?

時事分析

07 - 16 ‧ 2026

2026/7/15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彰化一名練姓男子騎機車與另一名騎士發生車禍,造成雙方受傷,但他未留在現場協助傷者或報警,反而直接騎車離開。事後遭警方查獲時,他辯稱自己是因為突然肚子痛,「屎在滾」,先跑到附近草叢如廁,又因踩到糞便才到公廁洗腳,等回到現場時,人車都已離開。不過法院認為其說詞與監視器畫面及現場情況不符,仍依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今天想聊的,是很多駕駛人容易誤解的法律問題──肇事逃逸罪
很多人認為:
「我不是故意撞人。」
「我自己也受傷了。」
「只是先離開一下。」
「反正對方有人幫忙。」
但事實上,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後,明知有人受傷卻擅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 什麼是肇事逃逸?不是「逃跑」才算
提到肇事逃逸,很多人以為一定要高速逃離現場、躲避警方追查才算。
其實法律上的肇事逃逸,重點並不是跑得快不快,而是有沒有履行事故發生後應盡的義務
《刑法》第185-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竟逃逸者,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換句話說,只要知道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卻沒有停留處理,就可能觸法。
例如(包含但不限於):
未停車查看傷勢
沒有報警
未通知救護車
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本案中,練男雖然辯稱只是暫時離開,但法院認為他並未依法留在現場處理事故,因此仍成立肇事逃逸。
 
  • 發生車禍後,一定要等警察來才能離開嗎?
答案是不一定。
法律並不是要求當事人永遠不能離開現場或一定要等到警方到場,而是必須先完成必要的處理義務。
通常包括:
確認是否有人受傷
視情況協助叫救護車
報警處理
如果傷者已送醫、警方也完成必要處理,通常才可以離開。
很多人因為緊張或害怕,一發生事故就離開現場。
但越是這樣,越容易讓原本只是一般車禍,演變成肇事逃逸的案件。
 
  • 如果自己也受傷,還算肇事逃逸嗎?
不少人會認為:
「我自己也受傷。」
「我只是先去看醫生。」
「我沒有不負責任。」
然而,是否成立肇事逃逸,法院仍會綜合判斷整體情況。
例如:
是否知道對方受傷
是否有報警
是否有請他人協助救護
是否刻意離開現場
如果只是為了緊急就醫,且已妥善安排救助、立即通知警方,未必一定構成犯罪。但若完全沒有處理事故,也未留下任何資料,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逃逸。
因此,真正的重點不是自己有沒有受傷,而是有沒有善盡事故後的法律義務。
 
  • 肇事逃逸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很多人以為:「頂多罰錢。」
其實後果可能比想像中嚴重。
1)刑事責任
若符合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事故本身還涉及:
過失傷害
過失致死
危險駕駛

還可能與其他犯罪一併處理。
本案中,雖然被害人已撤回過失傷害告訴,練男也完成賠償,但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因此法院仍依法判刑。
2)民事賠償
除刑事責任外,被害人仍可請求:
醫療費
工作損失
精神慰撫金
其他損害賠償

3)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相關規定,也可能面臨:
吊扣或吊銷駕照
交通裁罰
記點等行政處分

 
實務見解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簡榮訓前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中交簡字第6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5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1143412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往美群路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塗城路601巷前時,原應注意駕駛車輛超越前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兩車併行之安全間距,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與前車之間距而貿然超車,適有張智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坐於後座之張云筑,行駛於簡榮訓所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同向右前方,雙方因閃避不及發生擦撞,致張云筑因而受有左側外踝挫傷併表淺擦傷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簡榮訓於貿然超車之過程中,依前開客觀情狀,足以知悉預見發生事故且致人傷害之情事,竟仍基於肇事逃逸犯意,未在場協助張云筑送醫救治或為適當之保護處置,亦未待警方到場處理以便釐清肇事責任,即自行騎乘機車逃逸。(被告犯肇事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4年度交訴字第7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A01於民國11471014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苗栗縣苑裡鎮世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和平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情事即貿然直行,適未成年人林O祺(0000月生)騎乘腳踏車(下稱A車),沿對向騎至該交岔路口欲左轉往和平路行駛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讓直行之B車先行,因而2車擦撞,林O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手無名指挫傷及右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A01竟未採取救護措施及報警處理,逕自駕B車離開現場。經林O祺報警由警調閱路口監視器,查悉上情。(被告故意對少年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發生車禍後,應該怎麼做才不會誤觸法律?
如果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可以先記住幾個重點:
1)立即停車
不要因害怕或慌張而直接離開。
2)確認是否有人受傷
必要時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
3)立即報警
由警方到場處理事故並釐清責任。
4)保留事故現場及證據
例如:
  • 行車紀錄器
  • 現場照片
  • 監視器畫面
  • 目擊證人資料
5)有法律疑問,盡早尋求律師協助
若案件涉及:
  •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過失致死
  • 肇責爭議
及早諮詢律師,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 最後提醒
這起案件最值得思考的,不是被告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而是很多人在事故發生當下,第一個反應就是逃離現場。
有人害怕賠償,有人擔心被究責,也有人抱著「沒人看到就好」的僥倖心態。
但法律真正重視的,是事故發生後是否願意承擔責任、協助救助傷者。
一場車禍未必一定涉及刑責,但如果因為一時慌張而選擇離開,原本可以依法處理的交通事故,就可能因此演變成肇事逃逸案件。
因此,當事故發生時,與其急著離開,不如先停下來、確認傷勢、報警處理,因為這不只是法律義務,更是每位用路人對生命安全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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