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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搭肩、抱一下而已?」!乘機觸摸罪,法律怎麼看?

時事分析

08 - 27 ‧ 2026

2026/8/27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桃園一名60歲呂姓地方人士,今年5月間在八德區一場地方餐會活動中,趁黃世杰團隊女性工作人員陪同敬酒、來不及抗拒之際,先後以手攬住、搓揉被害人肩膀、抓碰手臂,並以手環住及搭肩,共有3次肢體接觸。
被害人事後在團隊人員陪同下報警,桃園地檢署勘驗現場錄影及相關證據後,認定犯行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乘機觸摸罪」提起公訴。
今天想聊的,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什麼情況會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乘機觸摸罪?
很多人可能會想:
  • 「只是搭肩而已。」
  • 「餐會場合本來就會碰到。」
  • 「只是開玩笑、沒有惡意。」
  • 「對方當下沒有馬上拒絕。」
  • 「又沒有摸胸部或臀部,應該不算犯罪吧?」
但事實上,法律判斷性騷擾,不是只看行為人自己怎麼解釋,而是要綜合行為目的、接觸方式、發生情境及被害人是否來得及抗拒等因素判斷。
 
  • 什麼是「乘機觸摸罪」?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主要處理的是一種趁對方來不及反應、突然進行親吻、擁抱或特定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
而所謂的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實務見解
114年度易字第21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傅啓榮(更名為B02)意圖性騷擾,基於乘機觸摸他人隱私部位之犯意,於民國113532146分、47分許,在桃園市○○○○000號統一超商千塘門市,見代號AE000-H113155號女子(下稱A1女)、代號AE000-H113158號女子(下稱A2女)正在清潔超商內環境,收拾垃圾,而不及防備時,自其等後方經過並徒手觸摸其等之臀部,以此方式對A1女、A2女性騷擾各1次得逞。嗣A1女、A2女報警,調閱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查悉上情。 二、案經A1女、A2女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B02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114年度審易字第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基於乘機觸摸他人身體隱私處之犯意,於11362111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八德區豐德路8961弄與僑愛巷40弄口時,從AE000-H113241(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後方騎車接近,並徒手觸摸A女臀部,性騷擾得逞後隨即逃逸。嗣經A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甲○○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柒月。)
 
  • 一定要摸胸部、臀部才算嗎?
不一定。
「乘機觸摸罪」並不是只有「摸胸、臀部」才會成立。
例如:
  • 趁人不備突然親吻
  • 趁人不及抗拒強行擁抱
  • 觸摸臀部
  • 觸摸胸部
  • 其他符合條文要件的身體隱私處接觸
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而且,實務上判斷是否構成犯罪,也不會單獨切割某一次碰觸,而是會綜合考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關係、接觸方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整體情境
因此,「只是搭肩」並不是一句話就可以直接判斷有罪或無罪;重點仍然是具體行為是否符合第25條的構成要件。
 
  • 「對方沒有反抗」,就代表同意嗎?
不是。
這也是乘機觸摸案件最容易產生的誤解。
25條所處罰的核心之一,就是「乘人不及抗拒」。
例如:
行為人突然從後方搭肩、環抱或觸摸,被害人因為事發突然,甚至還沒反應過來,行為就已經結束。
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被害人「沒有推開」、「沒有大叫」,就直接認定被害人同意。
沒有反抗,不等於同意;沒有及時拒絕,也不代表對方取得了觸摸的權利。
 
  • 乘機觸摸罪和「強制猥褻」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
這兩種犯罪雖然都可能涉及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性相關行為,但法律上的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有所不同。
刑法強制猥褻罪主要是在處理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行為(違反意願);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則主要針對趁被害人不及抗拒而進行短暫、偷襲式的親吻、擁抱或觸摸。
因此,實際案件中究竟成立: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
  • 刑法強制猥褻罪
  • 或其他犯罪
仍然必須依個案的行為方式、主觀意圖及客觀情況判斷。
不是所有「摸一下」都一樣,也不是所有性相關肢體接觸都會適用同一個罪名。
 
  • 如果遭遇性騷擾,可以怎麼做?
如果自己或身邊的人遭遇類似情況,可以考慮:
1)先保護自己
若對方仍在現場,優先離開危險或不舒服的環境,並尋求同事、朋友或其他可信任的人協助。
2)盡可能保留證據
例如:
  • 現場監視器
  • 手機錄音、錄影
  • 對話紀錄
  • 社群訊息
  • 簡訊
  • 現場照片
  • 在場證人
尤其是這類突然發生、時間很短的肢體接觸,客觀影像往往具有相當重要的證明價值。
3)記錄事件經過
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對方做了什麼、自己如何反應,以及當時有哪些人在場。
4)儘早報案或尋求法律協助
 
  • 最後提醒:不是「摸一下」,而是有沒有尊重對方的界線
這類案件最容易被淡化成:
「不就摸一下?」
「只是開玩笑。」
「大家都這樣。」
但對行為人來說可能只有幾秒鐘,對被害人而言,卻可能是一段相當不舒服甚至難以忘記的經驗。
法律真正要處理的,不只是「手碰到了哪裡」,而是是否以性騷擾的意圖,趁對方來不及抗拒而進行法律所禁止的親吻、擁抱或身體接觸。
所以,下一次如果有人說:「只是搭個肩、抱一下,有那麼嚴重嗎?」
真正該問的其實是:「對方同意了嗎?」
尊重他人的身體界線,不是法律要求的最高標準,而是人與人相處最基本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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