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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分居?惡意遺棄?離婚是想離就能離嗎?

時事分析

09 - 03 ‧ 2026

2026/9/3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基隆市一名男子與越南籍妻子結婚長達20年,原本希望能夠共同經營家庭,沒想到婚後多年來,家庭中的房貸、車貸及子女學費等開銷,幾乎都由男子一人負擔。
男子主張,妻子雖有工作收入,卻從未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甚至連自己的日常水電等支出,也經常由他負責支付。兩人因個性不合,婚姻期間頻繁發生爭吵,彼此關係也愈來愈冷淡。
更重要的是,妻子自202111月離家後,雙方長期分居、各自生活,彼此幾乎沒有互動,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男子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提出戶籍資料、結婚證書、工程行請款單、匯款紀錄及貸款還款資料等證據。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長期缺乏互動,婚姻共同生活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客觀上已難以期待繼續維持婚姻,因此認定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離婚要件,判准雙方離婚。
今天想聊的,不只是「誰付比較多錢」,而是許多婚姻關係破裂時,最常出現的法律問題──夫妻如果無法協議離婚,可以直接向法院請求離婚嗎?
很多人可能會想:
「只是長期不合而已,也可以離婚嗎?」
「對方不願意離婚,我就永遠離不了嗎?」
「夫妻分居幾年,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對方沒有負擔家計,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
「沒有外遇、沒有家暴,也能訴請離婚嗎?」
答案是:有可能。
我國法律並不是只有「外遇」或「家暴」才能離婚。如果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協議離婚,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 什麼是《民法》第1052條的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如果無法透過協議方式離婚,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法律列舉了多種可能的離婚事由,例如: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惡意遺棄他方
  • 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達一定期間
不過,現實中的婚姻問題千變萬化,並不是所有婚姻破裂的原因,都能完全套進法律列舉的條文。
因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規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這也是許多裁判離婚案件中,法院經常需要判斷的重點。
 
  • 什麼叫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關係已經破裂到一個程度,從客觀角度來看,已經很難期待雙方繼續共同生活、維持婚姻。
法院判斷時,通常不會只看某一次爭吵。
例如:
  • 「昨天吵了一架。」
  • 「他忘記倒垃圾。」
  • 「她沒有煮飯。」
  • 「夫妻感情不好。」
這些單一事件,未必就足以構成裁判離婚的理由。
法院通常會綜合觀察整段婚姻關係,包括:
  • 夫妻是否長期失和
  • 是否長期分居
  • 是否仍有共同生活
  • 雙方是否仍有溝通與互動
  • 是否共同照顧家庭或子女
  • 是否存在長期言語、精神或身體上的傷害
  • 是否已有外遇、遺棄或其他重大事件
  • 婚姻信賴關係是否已經破裂
也就是說,法院看的不是「某一天有沒有吵架」,而是這段婚姻,還有沒有實際繼續維持下去的可能。
 
實務見解
112年度婚字第12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對於金錢等問題並無共識,感情日益淡薄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但被告亦陳稱原告積欠自己1,000萬元,且兩造間前有互告竊盜案件,被告將50萬元借給與前任配偶所生女兒時並沒有告知原告等情,則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多起因金錢所生的紛爭,核屬有憑,又詢問被告為何沒有跟原告講借錢一事,其陳稱略以:那是小錢,放在原告那裡的利息每年50萬我都沒有過問,原告拿了幾千萬還在大陸買房子等語,且被告除質疑原告會帶長男回大陸外,更指稱原告有跟別的男手牽手等語,但被告無視原告已取得身分證,且在臺灣生活多年,每次帶長男回大陸都有按時返國等情,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確外遇,故前述無端的指控更加深了原告的不信任,且使溝通益形困難,再參酌長女、長男均稱兩造於訴訟後就沒有住在一起,兩造都有講要離婚等語,復兩造於審理時不時針鋒相對,則兩造間的婚姻關係已出現嚴重的破裂,已足認定。 (本件准許離婚)
 
112年度婚字第34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又婚姻係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以誠摯互信為基礎,相互扶持,共同建立和諧美滿之家庭,倘雙方因理念上之重大差異,事實上已經各自獨立生活多時,雙方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可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准許夫妻雙方為離婚之請求,否則,勉強維持婚姻之形式,反而會對雙方各自追求幸福生活之機會造成不必要之限制。(本件准許離婚)
 
  • 長期分居,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答案是:不一定。
很多人以為:「只要分居滿幾年,就可以自動離婚。」
但我國法律並沒有「夫妻分居滿幾年就當然離婚」的規定。
不過,長期分居確實可能成為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的重要因素,例如本案中,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各自生活,彼此缺乏聯繫與互動,婚姻生活實際上早已停止。
如果再加上:
  • 長期沒有共同生活
  • 沒有互相扶持
  • 沒有共同經營家庭
  • 感情持續惡化
  • 雙方已經沒有修復關係的意願
那麼長期分居就可能成為「婚姻難以維持」的重要證據之一。
不過,還是要提醒,分居多久並不是唯一標準,法院仍會依照個案具體情況判斷。
 
  • 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還能怎麼辦?
這也是許多當事人最常問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可以依法律規定辦理協議離婚。
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就必須進一步評估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裁判離婚要件。
這時候最重要的,就是證據
例如可以保留:
  • 對話紀錄
  • 分居相關資料
  • 房租或住所證明
  • 匯款紀錄
  • 家庭支出紀錄
  • 子女扶養費支出資料
  • 報案紀錄
  • 驗傷單
  • 醫療紀錄
  • 證人證述
如果案件涉及外遇,也可能包括:
  • 對話紀錄
  • 照片
  • 共同出遊紀錄
  • 其他足以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資料
這些證據都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 最後提醒:婚姻不是只看「有沒有離婚」,而是看「還能不能繼續生活」
很多人因為對方不願意離婚,只能長期困在一段早已失去互動的婚姻關係中。
也有人認為:
  • 「沒有外遇就不能離婚。」
  • 「沒有被打就不能離婚。」
  • 「對方不同意,就只能一直維持婚姻。」
但其實,法律對於婚姻破裂的認定,並沒有如此狹隘。
婚姻應建立在共同生活、互相扶持與彼此尊重的基礎上。如果夫妻長期失和、分居多年、缺乏互動,甚至家庭生活早已完全停止,即使沒有發生外遇或嚴重暴力,也可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不過,每一段婚姻破裂的原因都不同,是否符合裁判離婚的要件,也必須依個案的具體事實及證據判斷。
因此,當一段婚姻已經不只是「偶爾吵架」,而是長期失去共同生活的基礎時,與其一味忍耐或認為「對方不同意就沒辦法」,不妨先了解自己的法律權益。
婚姻可以是一段承諾,但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在婚姻早已無法維持時,無限期地停留在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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