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吳姓女子因長期獨自扶養2名子女、經濟狀況困窘,於2020年2月13日和兄嫂發生爭執後,將子女帶至汽車旅館,先以枕頭壓住孩子們臉部口鼻,意圖殺害子女,卻因孩子們極力掙扎失敗後,又於15日購入童軍繩,並將安眠藥掺入果凍,使子女就寢後勒殺,法院於上月宣判吳女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依照吳女和哥哥、社工、前夫的互動狀況及在警詢、偵查、法院審理時的狀況,認為她的判斷能力及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能力,並沒有明顯減退,對於案發過程也都可以清晰回憶。
她是在餵食子女安眠藥物後,才服用精神藥物及飲酒等,因此犯刑的著手與她是否有服用藥物、喝酒等,並無直接關聯。
即便因為憂鬱情緒或精神作用物質導致控制能力略微下降,但也因為她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與依辨識而為行為的能力,均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因此法院認為她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1 項不罰或第2 項減輕其刑的狀況。
- 她是因為經濟壓力才會如此,為什麼沒有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減刑?
法院認為小孩曾於13日被吳女意圖殺害,卻在15日仍跟著母親一同去買童軍繩,可見對於母親孺慕之情深厚,但被告卻仍執意要將孩子們殺害,可以卻乏對小孩的關愛與尊重生命之觀念。
她曾跟社工表示自己有收入及存款,還可以持續一段生活,且她哥哥也曾說願意分擔她的經濟壓力,但她卻不尋求改善經濟狀況的方法,仍執意殺害小孩,而她身為生母,卻輕賤孩子們的生命價值,甚至再三積極戕害他們生命的行為之下,無法認為她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憫恕之處而給予減刑。
法院認為吳女輕賤孩子們的生命,且犯後還表示為什麼小孩都是她顧,導致她沒有自由,此為正當化勒斃孩子們的犯刑,對於本身人格、心理上之重大缺失及泯滅人性之反社會人格,都沒有看到檢討、反省的意思,難認定吳女有後悔的實據,尤其在她未能徹底悔悟面對自己的錯誤下,可見教化顯非易事,因此最終判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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