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5月21日凌晨3點多,中華路上一名男子稱自己心情不好,竟在周圍住戶們仍熟睡之際,當著警察的面打開牛排館的瓦斯桶點燃縱火,火勢持續造成16家店舖和民宅付之一炬,3人送醫……
答案是會的喔!依據刑法第173條的規定,將會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實務上常會認為火勢產生的高溫及濃煙,不但會將氧氣消耗掉,濃煙更是足以遮蔽視線,導致房屋內的人員無法辨識位置及逃生方向,危害到他們的生命安全,這是一般人都擁有的基本常識,而犯罪者卻仍執意放火,就可能會被認定具有殺人的故意而涉及到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喔!
刑法第173條放火燒毀其中的燒毀是指燃燒毀損的意思,也就是要因為燃燒而喪失效用。
因此實務上主要會依據房屋是否有達喪失效用的程度,若僅家俱或其他物件燒毀,房屋主要構成的部分沒有受到影響的話,就算有放火這個行為,但通常會被認定尚未達成犯罪,而以未遂犯論罪。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79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79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87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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