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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應徵公司會計,竟成為投資吸金集團的一員?緊急委任律師成功重獲清白!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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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11 ‧ 2022
誤入歧途成了詐騙集團的「車手」,恐將面臨重大刑責!緊急委任律師成功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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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16 ‧ 2022
網路申辦貸款竟成詐欺集團的人頭戶!委任律師成功獲得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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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公司會計,竟成為投資吸金集團的一員?緊急委任律師成功重獲清白!
刑事案件
03 - 08 ‧ 2022
案件類型:銀行法、吸金、多層次傳銷
判決結果:無罪
案例分享
小萍在「快樂集團」擔任會計,工作一年後,卻突然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才發現公司竟是以投資名義不斷吸收下線,而涉及吸金、多層次傳銷。而自己僅是一名小職員,並無參與公司經營,卻也被認定為集團成員之一,緊急委任律師尋求協助…
律師主張
小萍自工作以來,僅負責處理與資本運作相關之記帳、計算獎金、轉帳等等工作,本身並未投資加入資本運作組織,其所得為固定薪資,而非來自招攬下線成員。
依卷內資料,並無小萍招攬他人加入資本運作組織的事證,自不應認定小萍主觀上有與其他成員共同違反銀行法的犯意聯絡。
案件結果
小萍在經過和林健群律師諮詢、詳談後,也決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最終,在林律師積極提出事證及強力的主張之下,成功為小萍爭取到「無罪」判決,讓她可以安心地朝自己的目標前進,不必再擔心自己會不會某天收到被判刑的通知。
相關法條
<
銀行法第29
條第1
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
銀行法第29
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
違反第29
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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