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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
無故捲入毒品案,竟被當成了藥頭!緊急委任律師成功重獲清白!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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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06 - 29 ‧ 2022
趁四下無人之際觸摸對方後,還出言恐嚇!緊急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方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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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04 - 18 ‧ 2022
將大麻帶出國使用,竟可能也觸法?緊急委任律師成功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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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捲入毒品案,竟被當成了藥頭!緊急委任律師成功重獲清白!
刑事案件
05 - 16 ‧ 2022
案件類型:毒品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案例分享
小祥無意間竟被吸食毒品的藥腳供稱是毒品來源,但小祥僅看過此人,並不熟也不知道他的本名,無奈被捲入這齣毒品案的小祥,趕緊在偵查階段請求律師協助…
律師主張
藥腳指稱,小祥都是使用微信暱稱「龍龍先生」與他進行聯繫,而經警方查證後,此帳號曾指示對方前往相約地點,但雙方於對話中皆未提及毒品一事,反而疑似「龍龍先生」不斷指示對方運送不祥物品,且監視器畫面中無法看出對方是否與他人見面,也無法得知離去時身上是否已取得毒品,除對方單方證述外,並無其他積極客觀證據佐證小祥為「龍龍先生」。
藥腳所指稱的證詞,其可信度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可獲減刑,故很難確信對方證述的真實性,因而不可以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還是須經調查其他必要的證據加以補強。
案件結果
販賣毒品的刑責甚鉅,讓差點成為藥頭的小祥不知所措,但在林律師積極舉證、推翻對方的證詞後,成功為小祥洗刷清白。
相關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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