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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離家出走兩年不回家,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成功離婚!!

家事事件

11 - 22 ‧ 2024

案件類型:離婚
判決結果:准許離婚

 
  • 小王跟阿美是夫妻,兩人結婚多年,起初小王以為自己終於可以擁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了,怎料阿美在結婚後常常無緣無故離家出走,最後甚至搬離兩人共同的住處,小王多次向阿美表示希望她能夠回家卻屢屢遭到阿美拒絕,而這一分居就是兩年之久,起初小王都是好聲好氣的跟阿美溝通希望她可以回家一起住,沒想到小美不但不領情還跟小王說如果要離婚可以,但要先幫她取得台灣的身分證後才願意與她離婚。忍無可忍的小王最終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希望律師能幫助他順利離婚
 
  • (律師主張)
  1. 被告曾明確告知其無意與原告繼續經營婚姻且有相關對話紀錄得以佐證。
 
  1. 兩造已分居長達2年之久,可見夫妻情分已失,感情裂痕滋生,婚姻生活中彼此互愛、相互扶持之誠摯基礎已喪失,致婚姻生破綻而無法回復,堪認係屬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1. 被告既無任何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竟惡意未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已違背夫妻同居之義務,足見被告棄原告於不顧,且被告更僅係利用身為原告配偶之身分,藉此取得我國身分證或永久居留證,足徵其毫無與原告共同生活之意願,自可謂其客觀上並無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且主觀上亦存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被告之行為實已構成惡意遺棄。
     
  • (案件結果)
最終在本所律師積極舉證並協助主張後,法院判決准許小王離婚,終於算是讓小王能夠脫離苦海。
  • (相關法條)
民法第1052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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