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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參加抽獎竟成人頭戶!!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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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05 - 08 ‧ 2025
幫朋友提款險些成為詐欺犯!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重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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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01 - 08 ‧ 2025
租借帳戶供人使用險被關!!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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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抽獎竟成人頭戶!!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
刑事案件
04 - 18 ‧ 2025
案件類型: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
判決結果:緩刑
小林是一位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前陣子她在網路上參加了一個抽獎活動,沒想到參加後不久就收到該抽獎主辦單位的聯繫,該單位稱小林很幸運的抽到了現金大獎需要請小林提供帳戶給他以利後續撥款動作,小林聽到這樣的消息很是興奮於是便真的提供了自己的帳戶,怎料小林將自己的銀行卡片寄給對方後不但沒有收到該筆獎金的匯入反而是收到了警察局的筆錄通知,警方向小林表示因其帳戶已被用來洗錢所以現在要以被告的身分對她進行偵查,而小林最後也遭到了檢察官的起訴
…
。心急如焚的小林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她向律師表示自己並不是故意要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做使用,希望律師可以幫她爭取最好的結果。
(
律師主張
)
被告將金融卡及密碼交出後,其銀行帳戶內尚有一定之存款餘額,顯見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卡及密碼之帳戶仍有持續使用當中,與一般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前會將餘額領出之情形有所不同,益徵被告主觀上欠缺對提供
3
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主觀認識,欠缺主觀故意。
從被害人之調查筆錄可知,渠等與被告的情形均相同,遭受中獎詐騙,需要將金錢轉入指定帳戶認證所發生之詐騙,其中告訴人A亦有將金融卡寄出給指定之人,足證被告其實與本案之告訴人均相同,係屬於被害者之角色。
被告犯後坦承自己的過失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由此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並無再犯之虞。
(
案件結果
)
最終在本所林健群律師的積極協助、辯護後,
法官決定給予小林一個緩刑的機會讓她改過自新
,而經歷此次事件後小林也向律師表示自己沒想到交付帳戶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以後再也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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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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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加重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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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行為風險高
!
小心淪為人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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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借帳戶
供他人使用險被關
!!
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
)
(
相關法條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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