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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洩情緒竟遭告恐嚇罪!?當事人委任律師獲不起訴處分

刑事案件

06 - 12 ‧ 2025

案件類型:恐嚇、恐嚇危安
判決結果:不起訴處分

 
  • 小林是一間公司的老闆並雇用員工A,這位A員工已於小林的公司任職多年,但因其經常慣性遲到,屢經主管及老闆小林勸導不聽,已造成公司在經營上的困擾,而某日A員工依舊我行我素再次遲到,這次小林算是忍無可忍於是便將手邊物品丟擲於地上宣洩心中的不滿,怎料這位員工A卻認為小林是要恐嚇自己,於是便報警請警方來處理這次的糾紛
    警方向小林表示這個案件可能會朝恐嚇罪的方向進行偵辦,沒有遇過這種事情的小林心急如焚,於是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小林向律師表示當時他並沒有拿物品丟擲員工A只是單純將物品摔在地上,他承認當初他的確是情緒失控,但那也只是為了發洩,並沒有要恐嚇他人的意思,希望律師可以幫幫他,讓他重獲清白。
 
  • (律師主張)
  1. 被告並未向告訴人丟擲物品,而係向地上丟擲物品,其主要還是要宣洩心中的不滿,沒有要恐嚇告訴人的意思,非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告訴人,非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告訴人。
 
  1. 告訴人於被告丟擲物品後,逕自走至辦公室,且後續也報警提起刑事告訴,甚至於休假後,於發生糾紛後亦有繼續上班,顯見告訴人並無心生畏怖之情。
 
  1. 被告並未涉及刑法恐嚇罪嫌。然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有逾十年工作之情,雙方均不想因為這樣的事情而不愉快,遂兩造後續亦有就此事討論,雙方均表示當時確實是一時情緒失控所致,對於當日的誤會已有所釐清,並有簽署和解書,告訴人亦同意不再追究被告之責任,為節省司法資源,懇請鈞署逕予不起訴處分。
 
  • (案件結果)
本案在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的積極協助、辯護後,最終檢察官對小林做出了不起訴處分,也算是成功還小林一個清白。
 
  • (相關法條)
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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