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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失慮竟犯兒少性剝削!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緩刑機會!!

妨害性自主案件

02 - 11 ‧ 2026

案件類型:兒少性剝削
判決結果:緩刑

 
  • 小黃是一名成年人,他與一名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A女透過網路結識,兩人情投意合便成為了男女朋友也發生了性關係,兩人在發生關係時合意拍下了性愛影片。怎料這件事情意外的被A女的父親得知,A女的父親非常憤怒於是便至警局報案對小黃提出告訴,而本案也很快的被檢察官起訴並移送至法院進行審理。
 
  • (律師主張)
  1. 被告犯罪動機是因為當時與被害人為男女朋友,且被告未將性愛影片外流,犯後亦是坦承犯行,具高度社會復歸可能性。
 
  1. 被告有誠意與被害人洽談和解,更是長期從事公益捐款,希望法院可以考量此部分狀況酌輕量刑。
 
  1. 拍攝與未成年人之性影像有區分為【直接拍製型】、【促成合意型】、【促成非合意型】、【營利拍攝型】、【未遂型】本案被告屬系符合手段較為輕微的【直接拍製型】,希望法院可以針對這部分進行考量。
     
  2. 本案被告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希望法官酌輕量刑。
 
  • (案件結果)
經過本所林健群律師積極協助提出相關證據、辯護後,法官認定被告確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並於犯罪後反覆表達與被害人有和解之意展現積極彌補錯之態度,被告亦係以較為平和之手段拍攝未成年人之性影像,無再犯之虞故對被告作緩刑之宣告。
經歷此次事件小黃也深切反省自己的行為並向律師表示自己以後再也不敢了。
 
  • (相關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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