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規定,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20日。本條的意思是若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想要提起上訴,需要在收到判決書隔天起算2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上訴並在後續向法院說明上訴理由。
不行,原則上收到執行通知書也就表示已經超過了法定20日的上訴期間,超過該期間便無法再提起上訴原則上也沒有救濟的辦法,所以如果收到判決書又對判決結果不服建議盡速與律師預約諮詢擬定相關上訴的訴訟策略喔。
建議可以委由專業的律師協助撰寫,因為律師有權利聲請閱卷,可以透過了解當初開庭的情形、偵查的筆錄、同案被告的證詞等來找尋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並加以主張來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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