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小陳和朋友一起至餐廳吃飯喝酒,怎料酒過三巡之後小陳竟與同在餐廳用餐的客人A互相【嗆聲】最後兩個人打了起來,最後兩人雙雙被警方帶回警局進行偵訊,而A則對小陳提出了傷害罪的告訴。歷經了警詢筆錄以及地檢署偵查後小陳今天收到了來自檢察官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懂法律的小陳便來到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什麼是簡易判決?簡易判決要被關嗎?以下聽我娓娓道來…。
一般來說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告遭到檢察官起訴,法官就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走通常審理程序來審理案件,也就是被告需要在法院開庭,進行如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程序,最後再由法官進行判決。但事實上有些罪證相當明確的案件如果照著通常程序進行,不僅費時也難免有些浪費司法資源,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便設有簡易判決的相關規定,讓那些罪證明確的案件可以更快速更便捷的取得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是其他證據已經可以確認犯罪事實,法官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進行處刑。另外根據同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如果檢察官是以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經被告自白後,法院若認為用簡易判決比較好的話,也可以不經通常程序審理,直接進行簡易判決處刑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法官若進行簡易判決只能對被告為以下四種刑的宣判:
- 宣告緩刑
- 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所以如果走簡易判決處刑的話被告原則上是不需要坐牢的,但看到這邊讀者發現了嗎?若是以簡易判決進行處刑,被告是不可能出現【無罪】的狀況,最好的結果就是【緩刑】而已喔。
答案是原則上【可以】,如被告不服判決是可以上訴二審的,但管轄的法院仍然會是地方法院(與通常訴訟程序二審會上訴到高等法院不同),那麼有原則就會有例外,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且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宣告,經檢察官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的請求後,被告就沒有辦法再進行上訴了喔。
延伸閱讀:什麼是緩刑、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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