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各位都一定聽過聖誕老人的故事,傳說中他會在聖誕節前夕趁著所有人睡著的時候偷偷進入他們的家中發送禮物給善良乖巧的小孩。表面上這是一個很溫馨的故事,但你知道嗎?如果聖誕老人在台灣這樣做很有可能觸犯侵入住居罪喔!!什麼是侵入住居罪以下聽我娓娓道來…。
所謂的住居包含了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無人居住的)以及相連的土地。例如一個人的家就屬於住宅、放置商品的倉庫就屬於建築物。要注意的是公寓大廈的樓梯間,我國法院通常會認為雖然是供住戶通行之用,但也是屬於住宅的一部分喔。
原則上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又沒有經過住戶或有管理權之人的同意就進入他人住居即有可能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306條第一項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侵入的理由是否正當還是需要綜合判斷進入的目的、有無急迫必要性以及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來做判斷。
比較常見侵入住居的原因行為人可能是為了抓姦或是討債等等,至於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所謂的【正當理由】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法院會認為上述的情況當事人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搜索、調查、訴訟)保障自身權益,所以擅自進入就不符合所謂的正當理由喔。
是的,依照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的規定,如果是合法進入他人住居但卻不依照住戶或有管理權之人的指示離開,依然會構成本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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