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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孫生性騷擾案

時事分析

02 - 20 ‧ 2025

2025216日風傳媒新聞報導:
網紅孫生去年(2024)7月與女性友人聚餐時,多次拍打女性友人A女的臀部,即使對方閃避後仍不斷觸摸,甚至不讓A女及另一名同行女性友人B離開;新北地方法院根據監視畫面與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孫生性騷擾罪成立,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近期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風波不斷,究竟什麼是法律上所稱的性騷擾?什麼又是性侵害?若遭遇到這樣的侵犯可以怎麼做?以下請聽我娓娓道來

 
  • 性侵害 VS 性騷擾 兩者的差別是什麼?
所謂的性侵害也就是指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強暴、脅迫、催眠術、藥物控制、權勢脅迫等方式發生性行為/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的一種,而相關條文則是規範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等)而需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即使對方同意還是會構成妨害性自主中與未成年性交/猥褻罪。
至於性騷擾其定義就沒有像性侵害如此明確且還蓋的範圍較廣,所謂的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就是所謂的性騷擾。例如:短暫觸碰他人臀部、胸部、講話色笑話等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 什麼是性交?什麼是猥褻?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猥褻者為除性交以外,依一般社會通念一切足以興奮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挑逗他人引起性慾,而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
 
  • 撫摸胸部是成立刑法上的猥褻還是性騷擾?
這時候聰明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觸摸他人身體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猥褻罪,那看前面文章又寫到身體的觸碰會構成性騷擾,那如果以撫摸他人胸部這件事情來看究竟是會構成猥褻還是性騷擾呢?事實上兩者還是有區別的,若是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撫摸他人胸部那就有可能會構成刑法上所稱的猥褻罪(強制/乘機等均屬之)那反之若非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方式撫摸他人胸部,例如短暫的觸碰使被害人不及抗拒(乘機觸摸罪)則會是屬於性騷擾喔。
(延伸閱讀:襲胸十秒判無罪是怎麼一回事?)
 
  • 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我可以怎麼做?
首先還是要申明無論什麼理由無論對方是否喝酒、穿著如何都無法成為可以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權的理由,沒有經過他人同意的性交、猥褻或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言語就是犯罪。
若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狀況還是會建議當事人冷靜蒐證,可以至醫院驗傷並保留相關對話紀錄、照片、影片,亦可向檢調單位聲請證據保全,保留相關監視器畫面等,但因為一般來說妨害性自主/性騷擾案件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一般人若不知道如何提出證據、如何陳述案件狀況要成功讓加害者獲得應有懲罰是有一定難度的,所以我們還是會建議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協助整理證據資料並提起告訴才能夠大大的增加被告順利被起訴或判有罪的機率喔。
(延伸閱讀:上班遭同事強制猥褻!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討回公道!!)
(延伸閱讀:醉酒遭友人乘機性交!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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