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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有機會可以爭取減刑嗎?

時事分析

03 - 27 ‧ 2025

2025/3/24自由時報新聞報導: 苗栗縣彭男及黃男共同販賣一包一千五百元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黃男另自行販賣一包一千元的安毒,雙雙被查獲同案送辦。彭男否認、黃男坦承,苗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犯一次販毒罪的彭男被重判十二年、犯兩次販毒罪的黃男則被判處併應執行五年八個月。對於兩人共同販賣二級毒品部分,黃男於偵、審時皆坦承不諱;但彭男始終否認犯罪,辯稱毒品也不是他的,並稱該聯繫毒品交易的LINE帳號,也不是他在使用。
不過,法官依據該交易買方偵查時證述,與黃男供詞相符,且查出彭男使用手機門號基地台與交易用的LINE帳號手機門號基地台位置,在彭男租屋處重疊,認定彭男犯罪事實明確,所以做出了這樣的判決結果。
這時候聰明的讀者應該會出現一個疑慮,為什麼販賣兩次毒品的黃男反而比販賣一次的彭男刑責還比較輕呢?以下請聽我娓娓道來

 
  • 販賣安非他命的刑責有多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四級,其中安非他命是屬於我國法定的二級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為什麼販賣兩次毒品的黃男刑責反而還比販賣一次的彭男輕呢?
這部分就涉及到減刑要件了,本案中黃男不僅坦承犯罪,犯後也都積極配合檢警進行調查,符合減刑的要件所以才會出現販賣兩次二級毒品但刑度低於販賣一次二級毒品的狀況。至於想要爭取減刑的要件除了在偵查中就進行認罪自白外如果能夠供出毒品上游也是可以進行減刑的喔。
要特別注意的是所謂的自白減刑必須是在【偵查】及【審判中】都坦承犯罪才符合減刑要件所以倘若偵查中否認犯罪,等到被起訴了才要認罪,原則上並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訂的減刑要件喔。
 
  • 警方偵辦毒品案件時大概會用那些方式?
警方除了可能使用監聽、臨檢盤查外最常見的當然是屬於藥腳指認或警方釣魚等等,所謂的藥腳指認是指說購買毒品的買家對上游進行指認並由警方進而查獲,而警方釣魚則是由警方佯裝成要購買毒品的買家引誘賣家出面交易進而查獲。
 
  • 被抓到販賣毒品是不是只有認罪一途了?
事實是毒品案件是屬於刑責較重的案件類型,我們還是會建議當事人可以先諮詢過律師由律師了解相關證據、證詞、證人等,分析相關利弊後再決定後續的訴訟方向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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