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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完整解析|外遇被抓到能求償多少?律師帶你看判決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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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完整解析|外遇被抓到能求償多少?律師帶你看判決實例
民事事件
09 - 11 ‧ 2025
阿美與阿強結婚五年,兩人育有一子,原本家庭幸福。然而,阿強因工作關係,認識了同公司的小芳。起初只是同事間的互動,但漸漸地,阿強與小芳頻繁出入餐廳、旅館,甚至留下許多親密合照。某次,阿美在手機中發現阿強與小芳的對話紀錄,內容直白顯示兩人已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
阿美悲痛不已,既感到被背叛,也擔心孩子的成長環境。經過深思,她決定不僅向阿強提離婚,還要依法對小芳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雙方針對「是否確有婚外情」、「侵害情節嚴重性」、「賠償金額」展開攻防。
這樣的故事在新聞與法院判決中並不少見,而它凸顯的核心問題是:
當第三者介入婚姻,導致夫妻關係破裂,法律是否能夠提供救濟?
本文將帶您全面解析「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法源依據、實務見解與訴訟要點。
侵害配偶權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婚姻不僅是一紙契約,更蘊含社會與倫理的承諾。我國《民法》雖未明文寫出「配偶權」的條文,但實務與學說均承認: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而有
忠誠、同居、協力與扶助等權利義務。其中,「忠誠義務」尤為核心,代表配偶間應維持排他性的親密關係,不得有與婚外異性
/
同性發展親密行為。
當第三人介入婚姻,與已婚者發生不正當關係,法院認為這種行為
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身分法益與人格尊嚴
。因此,受害配偶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規定,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並不是刑事犯罪,而是一種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重點在於透過金錢賠償,彌補被害配偶精神上所受的痛苦。
侵害配偶權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者與已婚者發展不倫關係,即屬「不法侵害」配偶權利。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將「配偶間的忠誠權利」視為人格法益之一,雖被侵害這並未實際受有財產上的損失,但依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
一般而言因為精神上的痛苦並無法直觀的衡量,所以賠償金額都是視侵害行為的嚴重成去做判斷
,
比較常見的金額約會落在幾萬至幾百萬皆有可能。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爭議與實務難題
✦
1.
如何舉證外遇關係?
法院通常要求「足以證明雙方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的證據,例如:
旅館出入紀錄、監視器畫面
親密合照、曖昧對話紀錄
懷孕或性行為相關證據
僅有「每天正常聊天」或「一起吃飯」多不足以成立。
✦
2.
侵害程度如何判斷?
若僅止於牽手、擁抱、親吻,配賠金額相對較低。
若有發生「性行為」,判賠金額相對較高。
✦
3.
已離婚是否仍能請求?
可以。侵害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即使後續離婚,仍可請求賠償。
✦
4.
共同被告問題
受害配偶可同時向
外遇配偶本人與第三者
請求損害賠償,兩人為「共同侵權」,那當然要單獨針對外遇的配偶或第三者提告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
5.
賠償金額差異大
法院判決金額差距甚大:
如同前述,非財產上的損害不像是撞壞汽車、摔破杯子,能夠有一個實際可以評估的「賠償金額」,所以能請求多少錢,往往是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的攻防重點之一。
律師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能做什麼?
對被害配偶
蒐證指導建議
:協助合法蒐集對話紀錄、旅館單據,避免觸法
提出訴訟策略
:決定是先打離婚訴訟,還是直接提損害賠償。
量化損害
:評估合適的慰撫金數額,避免過低或過高。
對被告(外遇者或第三者)
檢視證據力
:檢視對造提出的證據,看是否足以構成侵權行為。
爭取和解
:透過律師協助洽談和解事宜將雙方的傷害降至最低。
程序保障
:確保被告在程序上獲得充分辯護。
侵害配偶權制度的意義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存在,不是單純的「愛與不愛或賠不賠錢的問題」,而是社會對婚姻制度的基本保障。它傳達了一個明確訊息:
婚姻中的忠誠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者的介入,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然而,金錢賠償無法真正癒合婚姻創傷。最根本的解方,仍是社會建立對婚姻與承諾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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