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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完整解析|外遇被抓到能求償多少?律師帶你看判決實例

民事事件

09 - 11 ‧ 2025

阿美與阿強結婚五年,兩人育有一子,原本家庭幸福。然而,阿強因工作關係,認識了同公司的小芳。起初只是同事間的互動,但漸漸地,阿強與小芳頻繁出入餐廳、旅館,甚至留下許多親密合照。某次,阿美在手機中發現阿強與小芳的對話紀錄,內容直白顯示兩人已有「不正常」的男女關係。
阿美悲痛不已,既感到被背叛,也擔心孩子的成長環境。經過深思,她決定不僅向阿強提離婚,還要依法對小芳提出「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訴。案件進入法院後,雙方針對「是否確有婚外情」、「侵害情節嚴重性」、「賠償金額」展開攻防。
這樣的故事在新聞與法院判決中並不少見,而它凸顯的核心問題是:當第三者介入婚姻,導致夫妻關係破裂,法律是否能夠提供救濟?
本文將帶您全面解析「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法源依據、實務見解與訴訟要點。
 
  • 侵害配偶權的核心精神是什麼?
婚姻不僅是一紙契約,更蘊含社會與倫理的承諾。我國《民法》雖未明文寫出「配偶權」的條文,但實務與學說均承認:夫妻雙方因婚姻關係而有 忠誠、同居、協力與扶助等權利義務。其中,「忠誠義務」尤為核心,代表配偶間應維持排他性的親密關係,不得有與婚外異性/同性發展親密行為。
 
當第三人介入婚姻,與已婚者發生不正當關係,法院認為這種行為侵害了另一方配偶的身分法益與人格尊嚴。因此,受害配偶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並不是刑事犯罪,而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責任。重點在於透過金錢賠償,彌補被害配偶精神上所受的痛苦。
 
  • 侵害配偶權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民法第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者與已婚者發展不倫關係,即屬「不法侵害」配偶權利。
民法第 195 條第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將「配偶間的忠誠權利」視為人格法益之一,雖被侵害這並未實際受有財產上的損失,但依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可以請求的金額大概是多少?
一般而言因為精神上的痛苦並無法直觀的衡量,所以賠償金額都是視侵害行為的嚴重成去做判斷比較常見的金額約會落在幾萬至幾百萬皆有可能。
 
  • 侵害配偶權案件的爭議與實務難題
1. 如何舉證外遇關係?
法院通常要求「足以證明雙方有不正常男女關係」的證據,例如:
  • 旅館出入紀錄、監視器畫面
  • 親密合照、曖昧對話紀錄
  • 懷孕或性行為相關證據
    僅有「每天正常聊天」或「一起吃飯」多不足以成立。
2. 侵害程度如何判斷?
  • 若僅止於牽手、擁抱、親吻,配賠金額相對較低。
  • 若有發生「性行為」,判賠金額相對較高。
3. 已離婚是否仍能請求?
可以。侵害行為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即使後續離婚,仍可請求賠償。
4. 共同被告問題
受害配偶可同時向外遇配偶本人與第三者 請求損害賠償,兩人為「共同侵權」,那當然要單獨針對外遇的配偶或第三者提告也是法律所允許的。
5. 賠償金額差異大
法院判決金額差距甚大:
  • 如同前述,非財產上的損害不像是撞壞汽車、摔破杯子,能夠有一個實際可以評估的「賠償金額」,所以能請求多少錢,往往是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的攻防重點之一。
 
  • 律師在侵害配偶權案件中能做什麼?
對被害配偶
  • 蒐證指導建議:協助合法蒐集對話紀錄、旅館單據,避免觸法
  • 提出訴訟策略:決定是先打離婚訴訟,還是直接提損害賠償。
  • 量化損害:評估合適的慰撫金數額,避免過低或過高。
對被告(外遇者或第三者)
  • 檢視證據力:檢視對造提出的證據,看是否足以構成侵權行為。
  • 爭取和解:透過律師協助洽談和解事宜將雙方的傷害降至最低。
  • 程序保障:確保被告在程序上獲得充分辯護。
 
  • 侵害配偶權制度的意義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的存在,不是單純的「愛與不愛或賠不賠錢的問題」,而是社會對婚姻制度的基本保障。它傳達了一個明確訊息:
  • 婚姻中的忠誠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 第三者的介入,不僅是道德問題,更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然而,金錢賠償無法真正癒合婚姻創傷。最根本的解方,仍是社會建立對婚姻與承諾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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