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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回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刑!?大法庭最新裁定!!

時事分析

05 - 22 ‧ 2025


202551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針對詐欺案件新法中減刑的犯罪所得計算問題做出了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根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而其減刑效果最多可以把法定刑減少一半,所以由此可知自白以及繳回犯罪所得對於犯詐欺案件的被告來說尤為重要,那麼問題來了,詐欺集團一般都是由數人進行分工,有人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俗稱機房)、有人負責去取款(俗稱車手)、有人提供帳戶(俗稱人頭戶),而每位參與詐欺的行為人實際所取得的金額不盡相同,那麼究竟應該繳回多少犯罪所得才能夠符合法定的減刑要件呢?
 
  • 被害人ABC兩人詐騙10萬元,而B取得其中5萬那麼應該繳回多少?
如上所述因為詐欺案件多半是由數人進行分工,而每位參與者所取得的報酬也不會一樣,最高法庭認為所謂的繳回犯罪所得應以參與者【實際】拿到的報酬為標準,以本案來說若B只取得5萬,那他就只需要繳回犯罪所得5萬元就可以符合減刑要件了,並不用全額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 為什麼最高法院要做出這樣的裁定呢?
大法庭法官認為,假設參與者要繳回被害人所有損失的金額才能夠減刑,那麼被害人有可能因為金額過於龐大導致放棄這個減刑的機會,也可能導致被害人可能連一絲一毫的錢都無法取回,這對被害人也絕非好事,所以才做出這樣的判斷與裁定。
就像我們常見的人頭戶可能有時候只取得少少的幾萬甚至幾千元的報酬,但可能匯入其戶頭的贓款卻高達好幾百萬,如果堅持要要求人頭戶繳回好幾百萬才能符合減刑要件,那該人頭戶很有可能拒絕認罪。
 
  • 如果我都沒有取得犯罪所得是不是就只要自白就可以符合減刑要件?
是的,大法庭法官認為雖然行為人有參與詐欺,但因為沒有取得犯罪所得,也就沒有繳回的問題,只需要在審理、偵查中都進行自白就能符合減刑要件
 
  • 緩刑與減刑兩者差在哪?
看完上述狀況可能讀者又會出現一些疑問,緩刑跟減刑是一樣的嗎?實際上兩者是不一樣的,緩刑言下之意就是暫緩執行刑罰(白話文就是不用被關或不用被罰錢)減刑則是減輕刑罰的刑度(假設A犯詐欺案本來應該要判兩年有期徒刑,但因為符合減刑要件所以法官判A一年的有期徒刑),那當然如果有進行減刑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減刑的被告還是有很高的機率爭取到緩刑的結果,但因為每個案件的狀況、所犯的法條不盡相同,建議還是可以諮詢過專業的律師由律師進行評估其可能性最為保險。
 
  • 緩刑要件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符合以下情形者就有機會可以爭取緩刑:
宣告刑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被告雖然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但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刑。
 
(延伸閱讀:什麼是緩刑、緩起訴?)
(延伸閱讀:詐欺、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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