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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律師恐嚇債務人為性交行為!被告遭判10年有期徒刑!

時事分析

07 - 03 ‧ 2025

2025626日三立新聞報導:
台中市1名蘇姓男子,先前與年輕女子小萱(化名)性交易,對方開口跟他借104千元,雙方約定以肉償方式還債並立有借貸契約,事後雙方因清債債務一事發生爭執,小萱表示自己早已將債務還清於是便拒絕與蘇男發生關係,而蘇男聽聞此言便假冒律師不斷恐嚇小萱,如果不從將對其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使小萱心生畏懼。
本案法官認為,蘇男假冒律師,一再恐嚇小萱出面性交,又以另套說詞誆稱欠款將會增加,蘇男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小萱借款機會性侵得逞,還持手機錄下過程,犯罪手段惡劣,致使小萱身心受創,犯後毫無悔意,亦未與對方和解,遂依3個加重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蘇男9年、9年及8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 所謂的加重強制性交是指哪些行為?
根據刑法第222條只要違反221條強制性交罪並有以下行為者就屬於加重強制性交: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刑責有多重?
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為什麼立法者要設立【加重】處罰的規定?
立法者之所以把這些特殊行為當作強制性交的加重構成要件,是因為這些行為具有更高的反倫理道德色彩與危險性,例如輪姦(二人以上共同犯之)、對未滿14歲的幼童強制性交、對精神障礙者強制性交、用藥物迷姦被害人後強制性交以(藥劑犯之)或攜帶兇器強制性交等等,所以對其加重處罰。
 
  • 修法歷程
N號房事件震驚全球,所以我國特別新增了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加重強制性交的新形態條文來保護被害人,條文如下: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這也就是本案法官對蘇男下判決所使用的法條。
 
  • 5.如果遇到這類案件我可以怎麼做?
建議委由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律師可以協助整理證據資料、釐清案情,並協助與被害人進行調解來爭取被害人的原諒,進而替當事人爭取到最好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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