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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違反保護令!!殺人後裁定羈押禁見!!

時事分析

07 - 11 ‧ 2025

202578日自由時報新聞報導:
日前一名46歲謝姓男子疑不滿日前違反保護令時,妻子報警抓人,開車在新北市土城區撞倒騎機車雙載的妻子、小姨子後,再持刀下車當街砍死姊妹,新北地檢署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刑法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滅證及反履實施之虞,聲押禁見謝男;新北地院同日晚間裁定謝男收押禁見,全案仍在偵查釐清當中。
因案件仍在偵查我們就先暫且不對案件內容發表評論,今天希望跟讀者談的是關於保護令相關內容,究竟什麼是保護令?我該如何聲請?聲請了保護令我就一定安全了嗎?請聽娓娓道來

 
  • 什麼是保護令?
所謂的保護令,全名為「民事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計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在防止家庭暴力重演、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簡言之,當一個人遭遇家庭暴力或人身威脅時,可以透過聲請保護令,讓法院下令加害人不得靠近、聯絡、跟蹤、騷擾、刪除或交付與被害人有關的性影像的一個裁定命令。
 
  • 違反保護令會怎麼樣?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也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 保護令種類有有哪些?
保護令分為三種分別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 保護令該如何提出聲請?
根據不同種的保護令,聲請方式也會有所不同: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 有了保護令我就一定安全嗎?
還是要很誠實地說明,警察機關畢竟不是個人保鑣,不可能24小時都緊跟在被害人身邊保護被害人安全,所以這邊還是呼籲遭受家庭暴力對待的被害人走在路上都要提高警覺,也盡可能的自行【遠離】加害人,例如搬家等,才能最大程度的給予自己安全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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