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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其他刑事案件
羈押與交保全解析:從法官怎麼判、羈押多長、到被告家屬怎麼做,一次說清楚!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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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刑事案件
10 - 03 ‧ 2025
刑事案件三審制度全解析:事實審、法律審與上訴期限一次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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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交保全解析:從法官怎麼判、羈押多長、到被告家屬怎麼做,一次說清楚!
其他刑事案件
10 - 23 ‧ 2025
小張因與友人口角演變成流血衝突,被指控殺人未遂。警方偵訊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竟然當庭向法院聲請羈押。家屬聽到後瞬間慌了,甚至有人直覺認為:
「是不是法院認定他一定有罪了?不然為什麼要關?」
但事實上,羈押
並不代表有罪
;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不代表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刑事程序時,往往對羈押制度非常陌生,引發不必要的恐慌與誤解。
以下,我們就用最清楚的方式,把羈押的法律定位、羈押多久、交保是什麼、律師在羈押攻防中的角色,一次講透。
羈押是什麼?為什麼羈押
≠
有罪?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
最高等級的保全程序
,也就是在案件還沒判決確定前,法院就先把被告「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但必須強調:刑事訴訟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羈押並非有罪判決,而是程序性的保全措施。
法院之所以可以羈押,是因為認為被告具有高度風險,若不先拘束人身自由,可能造成:
逃亡之虞
串證/湮滅證據之虞
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徒刑,可能有逃亡、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換句話說,羈押處理的是「風險」,不是「罪責」。
法官依什麼決定羈押?(羈押三大條件)
法院要羈押,必須同時具備:
有犯罪嫌疑
不是隨便抓人,要有足夠證據指向犯罪可能性高
有羈押事由
例如有逃亡、串證、反覆犯罪等風險
有羈押必要
其他手段不足以防止風險,例如交保、限制住居都不夠
只要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法院就不能羈押,必須改採:
交保(交保金)
責付
限制住居
羈押可以關多久?各階段羈押期間一次搞懂
偵查階段
(檢察官偵辦)
:
每次最長
2
個月,可聲請延長,但原則上限制次數。
審判階段
(法院審理)
:
第一次3
個月,可延長(後續每次
2
個月)但須依審級與必要性審查,
仍有不受此限的例外
。
重要觀念:
❗
檢察官聲押成功
≠
「關到判決」
❗
每次到期法院都要重新審查、重新裁定,不能無限期羈押
羈押的「替代手段」: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交保(具保)
:
付一筆保證金,確保被告到庭、遵守限制
責付
:
請家屬、長官或可信賴的人負責監督
限制住居
:
禁止出境、出海、限制住處所在地,避免逃亡或勾串
很多人以為交保就沒事了,這是誤會!
✅
交保=法院認為可用「保全+監督」取代羈押
❌
交保
≠
法院認定無罪
遇到羈押攻防,律師能做什麼?
實務上,律師會做的核心工作有:
出席羈押庭,主張「無羈押必要」
具體說明無串證、無逃亡可能
爭取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提出羈押不當時,聲請「抗告」
簡單來說:
第一戰=不讓法院認為你有風險
第二戰=即使要保全,也不是非得羈押不可
被告與家屬自保指南
立刻與律師聯繫,不要「自己亂講」害自己
家屬蒐集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等資料供律師主張無逃亡風險
不與共犯/關係人聯絡,避免被檢警主張「有串證疑慮」
結語
羈押制度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程序保障。
真正的重點在於:
羈押與否,取決於風險,不是罪責
羈押有最長期間與強制審查機制
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可爭取的替代方案
有律師介入,攻防勝率完全不同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羈押、交保、或偵查壓力,請記住:
在刑事訴訟中,懂程序,就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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