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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交保全解析:從法官怎麼判、羈押多長、到被告家屬怎麼做,一次說清楚!

其他刑事案件

10 - 23 ‧ 2025

小張因與友人口角演變成流血衝突,被指控殺人未遂。警方偵訊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竟然當庭向法院聲請羈押。家屬聽到後瞬間慌了,甚至有人直覺認為:
「是不是法院認定他一定有罪了?不然為什麼要關?」
但事實上,羈押並不代表有罪;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也不代表法院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多數人第一次接觸刑事程序時,往往對羈押制度非常陌生,引發不必要的恐慌與誤解。
以下,我們就用最清楚的方式,把羈押的法律定位、羈押多久、交保是什麼、律師在羈押攻防中的角色,一次講透。
 
  • 羈押是什麼?為什麼羈押有罪?
羈押是刑事訴訟中最高等級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在案件還沒判決確定前,法院就先把被告「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但必須強調:刑事訴訟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羈押並非有罪判決,而是程序性的保全措施。
法院之所以可以羈押,是因為認為被告具有高度風險,若不先拘束人身自由,可能造成:
  • 逃亡之虞
  • 串證/湮滅證據之虞
  • 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徒刑,可能有逃亡、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換句話說,羈押處理的是「風險」,不是「罪責」。
 
  • 法官依什麼決定羈押?(羈押三大條件)
法院要羈押,必須同時具備:
有犯罪嫌疑 不是隨便抓人,要有足夠證據指向犯罪可能性高
有羈押事由 例如有逃亡、串證、反覆犯罪等風險
有羈押必要  其他手段不足以防止風險,例如交保、限制住居都不夠
 
只要其中任何一項不符合,法院就不能羈押,必須改採:
  • 交保(交保金)
  • 責付
  • 限制住居
 
  • 羈押可以關多久?各階段羈押期間一次搞懂
偵查階段(檢察官偵辦): 每次最長 2 個月,可聲請延長,但原則上限制次數。
審判階段(法院審理): 第一次3個月,可延長(後續每次2個月)但須依審級與必要性審查,仍有不受此限的例外
重要觀念:
檢察官聲押成功「關到判決」
每次到期法院都要重新審查、重新裁定,不能無限期羈押
 
  • 羈押的「替代手段」: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交保(具保): 付一筆保證金,確保被告到庭、遵守限制
責付: 請家屬、長官或可信賴的人負責監督
限制住居: 禁止出境、出海、限制住處所在地,避免逃亡或勾串
很多人以為交保就沒事了,這是誤會!
交保=法院認為可用「保全+監督」取代羈押
交保法院認定無罪
 
  • 遇到羈押攻防,律師能做什麼?
實務上,律師會做的核心工作有:
  • 出席羈押庭,主張「無羈押必要」
  • 具體說明無串證、無逃亡可能
  • 爭取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提出羈押不當時,聲請「抗告」
簡單來說:
第一戰=不讓法院認為你有風險
第二戰=即使要保全,也不是非得羈押不可
 
  • 被告與家屬自保指南
立刻與律師聯繫,不要「自己亂講」害自己
家屬蒐集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等資料供律師主張無逃亡風險
不與共犯/關係人聯絡,避免被檢警主張「有串證疑慮」
 
  • 結語
羈押制度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程序保障。
真正的重點在於:
  • 羈押與否,取決於風險,不是罪責
  • 羈押有最長期間與強制審查機制
  • 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都是可爭取的替代方案
  • 有律師介入,攻防勝率完全不同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臨羈押、交保、或偵查壓力,請記住:
在刑事訴訟中,懂程序,就是保護自己最重要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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