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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妨害性自主
乘機性交罪全解析:不是「看似」你情我願就沒事!從法律構成、實務判斷到常見誤解,一次說清楚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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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2 ‧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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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性交罪全解析:不是「看似」你情我願就沒事!從法律構成、實務判斷到常見誤解,一次說清楚
妨害性自主
01 - 22 ‧ 2026
哲與同事小美在公司尾牙後一起搭計程車返家。小美喝了不少酒,上車後意識逐漸模糊,幾乎無法清楚表達意思。到了小美家門口,阿哲攙扶她上樓,並在她神智不清、無力反抗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事後小美清醒後報警提告,阿哲卻反駁:「她沒有拒絕,而且我們本來就認識,也沒有用暴力,怎麼會構成犯罪呢?」
這樣的情況,真的不構成犯罪嗎?
答案是
——
很可能成立「乘機性交罪」
。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沒有暴力、威脅,對方也沒有「明確說不」,就不會有刑責。
但刑法對於「趁人之危」的性行為,其實早就設下了明確的紅線。
今天,就帶你一次看懂:
什麼是乘機性交罪?和強制性交差在哪?實務怎麼判斷?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
什麼是乘機性交罪?(刑法第
225
條)
刑法第
225
條規定: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說,
不是靠暴力,而是「利用對方無法反抗的狀態」發生性交行為
,就可能構成本罪。
乘機性交罪的立法核心在於:
保護「實質的性自主權」
,而不是只看表面上有沒有掙扎或拒絕。
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要想成立乘機性交罪,通常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①
被害人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這是本罪最關鍵的要件,包括但不限於:
酒醉、服用藥物導致意識不清
熟睡中
⚠️
重點不是「完全昏迷」,而是
是否已無法有效表達或行使拒絕的意思
。
②
行為人「明知」對方處於該狀態
如果行為人清楚知道,或從客觀情況「合理可得知」對方無法抗拒,仍然進行性行為,即符合主觀要件。
例如:
明知對方已醉到站不穩
對方語無倫次、無法對話
明顯睡著、叫不醒
③
乘其機會而為性交行為
也就是利用上述狀態「趁虛而入」。
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威脅,
「趁機」本身就是犯罪行為的核心
。
乘機性交
vs.
強制性交,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會問:「那這和強制性交(刑法第
221
條)差在哪?」
關鍵差異在於
手段不同
:
類型
關鍵手段
強制性交罪
暴力、脅迫、恐嚇、催眠、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乘機性交罪
利用對方「已無法抗拒」的狀態
換句話說:
一個是「逼你就範」
一個是「你已無法拒絕,我就乘機為之」
兩者保護的都是性自主,但切入點不同。
通常都怎麼判斷「不能或不知抗拒」?
實務上,法院不會只聽一句「她喝醉了」,而是綜合判斷,包括:
酒精濃度、飲酒量、是否能正常對話、記憶、
LINE
、對話紀錄、證人證詞(同事、朋友、司機)等。
常見誤解與高風險迷思
(一)「她沒有說不,就是同意吧?」
錯。在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下,「沉默」不等於同意。
(二)「我們之前關係不錯/是情侶」
仍可能成立。性自主權是「每一次、每一刻」都要重新確認的。
實務案例簡析
案例一:被害人酒醉酩酊
——
成立乘機性交罪
被告明知被害人已無同意性交之能力,不能抗拒之際仍對其為性交行為,成立犯罪。
(
參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緝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
案例二:熟睡中發生性行為
——
成立
被害人熟睡未醒,行為人趁機性交,成立犯罪。
(
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度侵上訴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
被指控或涉入乘機性交案件,律師能做什麼?
無論是被害人或被告,這類案件都高度仰賴證據與專業判斷,律師的角色包括:
協助蒐證(對話紀錄、監視器、證人)
釐清被害人當時狀態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判斷是否有誣指、誤會或證據不足
在偵查階段即爭取有利處分,避免錯誤起訴
結語:性不是「沒反抗就算數」,而是「清楚同意才成立」
乘機性交罪的存在,是為了提醒社會一個重要原則:
當對方已無法清楚說「要」或「不要」,你就不該繼續。
不是沒有暴力就安全,不是關係親密就免責,更不是「裝沒看到」就能過關。
在性相關案件中,界線永遠比膽子重要,判斷永遠比衝動值錢。
如果你正面臨相關指控、或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感到不安,
請務必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在證據與法律的框架下,為自己做出最安全的選擇。
本所有擅長處理乘機性交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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