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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二級毒品全解析:不是「朋友分享」就沒事!從法律構成、實務認定到常見地雷,一次說清楚

毒品案件

01 - 29 ‧ 2026

阿凱在朋友聚會時,拿出幾包自己種植的大麻,表示「大家抽抽看,意思意思收點錢補成本就好」。其中一名朋友事後因涉毒品案件被查獲,供出毒品來源,阿凱因此被移送法辦。
阿凱滿臉錯愕:「我又不是毒販,只是朋友之間分享,收的也不多,這樣也會構成販賣毒品嗎?」
這樣的情況,真的只是「交朋友」嗎?
答案是——很可能成立販賣二級毒品罪,而且刑責不輕。
許多人對「大麻」仍抱持錯誤想像,認為它只是娛樂用、國外合法、沒有那麼嚴重;也有人以為「沒賺錢」、「只是代購」、「朋友互相幫忙」就不算犯罪。
但在我國現行法律下,大麻就是二級毒品,而「販賣」的認定,遠比多數人想像得寬。
今天,就帶你一次看懂:
什麼是販賣二級毒品(大麻)?
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販賣」?
實務怎麼判斷?
最常踩雷的迷思有哪些?

 
  • 什麼是販賣二級毒品(大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大麻及其製品列為第二級毒品
同條例第 4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重點只有一個:只要構成「販賣」行為,起跳就是重罪,沒有輕判空間。
 
  • 販賣二級毒品的構成要件
實務上,要成立販賣二級毒品罪,通常會從以下三個面向判斷:
客體:二級毒品(包含大麻)
不論是乾燥大麻、捲菸、萃取物、食品型態,只要經鑑定含有 THC 成分,即屬管制範圍。
⚠️ 來源合法與否、國外是否合法,一律不影響我國認定。
行為:具有「營利意圖」的交付
主觀上具有販賣的故意
只要明知是毒品,且明知對方會取得使用或處分,即符合主觀要件。
 
  • 「朋友之間」就不算販賣嗎?
這是最常見、也最致命的誤解。
實務見解一再強調:交付對象是不是朋友,不影響販賣的成立。
只要符合「毒品 + 營利意圖 + 交付」,
就算是多年好友、情侶、同事,也一樣可能成立販賣罪。
 
  • 販賣 vs. 轉讓,有什麼差別?
很多人會問:「那如果我沒收錢或是低於我購買時的取得價賣給朋友呢?」
差異關鍵還是在於「有無營利意圖」:
    類型          核心判斷       
  販賣毒品        有營利意圖     
  轉讓毒品   無營利意圖、單純交付
⚠️ 但要注意:販賣與轉讓的刑責差距極大,而是否「有對價」,常成為訴訟攻防重點。
 
  • 實務上怎麼認定「有對價」?
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包括:
  • 金流紀錄(轉帳、現金、電子支付)
  • 對話內容(LINEIGTelegram
  • 供述是否前後一致
  • 毒品數量是否明顯超過自用
  • 是否有多次交付行為
只要整體證據顯示具有營利意圖,仍可能被認定為販賣。
 
  • 常見高風險迷思
(一)「量很少,應該不嚴重吧?」
數量影響的是量刑,不影響是否成立犯罪。
(二)「國外合法,大麻沒那麼嚴重」

即使來源合法但只要在我國販賣就是重罪。
(三)「我只是代購順便賺點生活費應該還好吧」

只要有營利意圖不管任何原因,仍可能構成販賣。
 
  • 實務案例簡析
案例一:被告辯稱只是幫忙代購——成立犯罪
被告雖稱自己是協助代購毒品但法院調查證據後仍認定被告具有營利意圖故成立販賣二級毒品之罪責。(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2746)

案例二:被告辯稱只是朋友之間的轉讓——成立犯罪
判決內容指出:被告除須於下班後趕回臺南為證人林OO處理毒品事宜,亦須將毒品送至證人林OO之住處,其間更向證人林OO稱「馬上為您處理」,用語極為客氣,顯非朋友間單純轉贈物品之態樣,衡情亦難認被告會甘冒風險並耗費時間、心力而平白以原價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林OO,是以被告販賣毒品有營利之意圖,應可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958)
 
  • 涉及販賣二級毒品案件,律師能做什麼?
這類案件刑責極重,偵查階段的策略往往決定結果。律師可協助:
檢視是否真有營利意圖
釐清金流、對話是否被過度解讀
爭取改認轉讓、自用等較輕構成
在搜索、扣押程序中保障權利
爭取有利量刑或其他法律效果
 
  • 結語:大麻不是「灰色地帶」,而是明確紅線
在台灣,大麻不是娛樂用品,也不是友情象徵,一旦涉及營利意圖,就可能直接踩進十年以上重罪。
很多案件的被告,並非職業毒販,而是因為一句「幫忙」、一次「順手」,
從朋友變成被告,從聚會變成刑案。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面臨相關指控,
請務必及早諮詢專業律師,
在法律還來得及補救之前,為自己保留最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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