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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其他刑事案件
毀損罪全解析:「氣到砸東西」可能遭判刑!從構成要件、實務認定到常見地雷,一次說清楚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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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
01 - 14 ‧ 2026
無罪推定原則全解析:不是「被告」就代表有罪!從憲法精神、刑事制度到實務判斷,一篇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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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全解析:「氣到砸東西」可能遭判刑!從構成要件、實務認定到常見地雷,一次說清楚
其他刑事案件
02 - 05 ‧ 2026
阿哲與鄰居因停車問題爭執不休,情緒一上來,阿哲順手踢翻對方門口的機車,導致車殼破裂、後照鏡斷裂。
事後他仍忿忿不平地說:「那是他先亂停車的,我只是出一口氣,又不是偷東西,應該不會有事吧?」沒想到幾天後,阿哲收到警局通知,被以「毀損罪」移送法辦。阿哲滿臉困惑:「只是弄壞東西,也會變成刑事案件?」
答案是
——
會,而且比多數人想像得更容易成立。
許多人誤以為,只有「偷」、「搶」、「騙」才算犯罪,覺得毀壞別人的東西頂多就是賠錢,屬於民事糾紛。但實際上,只要符合一定條件,
毀損他人財物,本身就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
今天,就帶你一次看懂:
?
什麼是刑法上的毀損罪?
?
成立毀損罪需要哪些要件?
?
情緒失控、報復行為為何特別容易中招?
?
實務上法院怎麼判?
?
最常見、也最致命的迷思有哪些?
什麼是毀損罪?
毀棄損壞罪規範於刑法第
352
條至第
357
條中,其中比較容易誤踩雷區的則是第
354
條的規定,依《刑法》第
354
條規定:「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這條文看似簡單,但有三個關鍵字一定要特別注意:
?
毀棄
?
損壞
?
致令不堪用
也就是說,不必真的「整個打爛」,只要讓物品
功能受影響、價值減損、使用受阻
,就有可能構成毀損罪。
⚠️
重點提醒:
刑法不要求「完全報廢」,只要「不完整、不正常」就可能成立。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
實務上通常會從以下三個面向判斷是否成立毀損罪:
①
客體:他人之物
必須是「他人所有」或「他人合法占有」的物品,即便物品的所有權有爭議,只要對方目前合法使用、管理,仍可能成立。
?
常見誤區:
「那是我們一起用的」、「我也有出錢」
?
不代表你可以任意破壞。
②
行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
不限於打砸、摔壞,以下行為都可能構成:
•
刮花汽車烤漆
•
剪斷電線、網路線
•
潑漆、噴漆
•
將他人財物丟棄、泡水
•
拆卸零件導致無法正常使用
只要造成「功能或價值減損」,就可能符合要件。
③
主觀要件:故意
行為人必須
明知是他人之物,仍出於故意破壞
。
但不需要「預謀已久」,
情緒失控、一時衝動,也屬於故意的一種。
「我只是氣不過」就不算犯罪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聽到的辯解之一。
但法院一貫見解是:
?
動機不影響犯罪成立。
不論你是:
•
氣憤
•
報復
•
情緒失控
•
覺得對方活該
只要你「明知是他人之物,仍加以破壞」,毀損罪就可能成立,情緒不是免責事由,反而常成為犯案動機。
毀損罪
vs.
民事賠償,有什麼不同?
很多人會問:「那我賠錢不就好了嗎?」
關鍵在於: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兩條不同的軌道。
類型
處理重點
民事責任
賠償損失
刑事責任
是否成立犯罪、是否判刑
即便你已經全額賠償,刑事部分仍可能繼續進行。
實務上通常如何認定?
法院通常會綜合以下證據判斷:
•
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
•
物品損壞程度
•
修繕或估價單
•
雙方對話紀錄(
LINE
、簡訊)
•
行為前後是否有衝突或糾紛
•
被告供述是否前後一致
只要證據能證明「是你造成損壞」,又排除合理使用或意外因素,就有高度風險成立毀損罪。
常見高風險迷思
(一)「東西還能用,應該不算吧?」
只要功能或價值下降,就可能構成。
(二)「我也有權利使用那個東西」
有使用權不等於有破壞權。
(三)「我只是不小心」
是否為過失,還需進行舉證。
(四)「對方先惹我的」
不是正當防衛,不能當免責理由。
實務案例簡析
?
案例一:破壞他人裝設之鐵門成立毀損罪
被告因與原告有嫌隙,明知該扇鐵門為原告所有,將之拆除足使喪失原有區隔空間內外、阻絕、防閑功能卻仍為之,主觀上自有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之故意,至為灼然。再其等將本案鐵門拆卸後,更將本案鐵門搬運至對面公園內棄置,益見其等主觀上具有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故成立犯罪。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
年度易字第
151
號
)
?
案例二:在牆面隨意塗鴉成立毀損罪
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在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所管領之新北市
○○
區
○○○
路
0
段
00
號
(
汐科步道牆面
)
,接續以黑色奇異筆書寫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使上開步道牆面原本所具備之美觀功能減損,足以生損害於遠東世界中心,依一般社會通念,住宅大門、牆壁及汽車之外觀是否清潔美觀,亦為是否堪用之要素之一,如於其上以難以清除墨水寫字,勢必需要重新烤漆或油漆始能使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之特定效用,但因通常須花費相當之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之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故成立犯罪。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
年度審簡字第
1186
號
)
即便是看似「小案件」,策略仍非常關鍵。律師可協助:
•
判斷是否真符合毀損構成要件
•
爭取認定為民事糾紛、排除刑責
•
協助和解、爭取告訴撤回
•
主張非故意、屬意外或合理使用
•
爭取緩刑、易科罰金等結果
很多案件的差別,不在於「有沒有弄壞」,而在於「怎麼說、怎麼證明」。
結語:一時情緒,可能換來前科風險
毀損罪的可怕之處在於
——
它往往發生在最日常、最情緒化的瞬間。
一次踢翻、一次刮花、一次洩憤,從口角糾紛,瞬間升級為刑事被告。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正面臨毀損罪相關指控,別輕忽「只是小事」的想法,
及早尋求專業協助,才能在法律的紅線內,為自己留下一條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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