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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交往過就代表永遠同意」!強制性交罪怎麼認定?

時事分析

05 - 21 ‧ 2026

2026/5/20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台中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前女友小芬(化名)原是大學班對,2008年間雙方談分手時,阿明因無法接受分手,在租屋處情緒失控,不僅捶打桌子,還以「我要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恫嚇對方,強迫發生所謂的「分手砲」。
直到15年後,「ME TOO」風潮興起,小芬才鼓起勇氣提告。法院審理時,阿明雖辯稱是合意性交,但其親筆悔過書中寫下「把強暴當成分手砲」、「在告訴人非自願狀況下發生關係」等內容,成為重要證據。最終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2月徒刑。
今天想聊的,不是情侶分手,而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妨害性自主編中的強制性交罪。
很多人以為:「交往過」、「以前有發生過關係」,就代表對方之後也默許。
但法律的答案非常明確:不是

 
  • 什麼是強制性交罪?不是只有陌生人性侵才算
很多人一提到性侵,腦中會浮現:
  • 陌生人埋伏
  • 暴力攻擊
  • 強行拖走
但實際上,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原本認識」的比例非常高。
甚至常見於:
  • 情侶
  • 前任
  • 夫妻
  • 同學
  • 朋友
因為法律真正保護的核心,不是雙方關係,而是:「對方是否真實、自願同意。」
依刑法規定,如果以:
  • 強暴
  • 脅迫
  • 恐嚇
  • 催眠
  • 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使他人發生性行為,就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
 
實務見解:
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辯護意旨雖稱「被告並無違反A女意願」等語,然被告以OO宮名義對外從事問事及收驚祭改等宗教科儀工作,對於信眾而言本具有一定權威地位,且依如附表二所示對話紀錄可知A女因運勢不順委請丁○○代向被告安排預約問事時段,而A女未待法事完成尚在程序進行中即迫不及待與丁○○分享被告斷事準確,充分呈現其對被告充滿虔誠敬意與十足信任,則A女遭被告突如其來之強制性交及猥褻行為前,顯然其對於被告所稱碰觸三點除黑氣化解霉運之說詞半信半疑而非完全嗤之以鼻,因而在徬徨無助心境下無法立即決斷同意而向被告表示尚待考慮,然被告利用OO宮現場環境優勢與A女宗教信仰對於其指示均唯命是從不敢違背之心理,製造一個使A女處於孤立無助而難以或不敢反抗之狀態,在客觀上達到妨害A女意思自由之效果,使其陷於難以或不易抗拒之情境,被告搭配佯稱除黑氣化解霉運假藉宗教儀式之名,而以手指侵入A女陰道及撫摸胸部與會陰部以滿足其個人性慾,且被告於手指進入陰道時對A女表示是用手指頭吸取剩餘的黑氣(本院卷208)及撫摸胸部前先以沾水毛筆在A女胸部上面畫圈(本院卷210),致令A女誤以為被告所為性侵害行為是在為其作法之一部分,以一般常人對於神鬼崇拜與敬畏之心本不敢對作法行為有所反抗,佐以A女明確證稱「被告一開始提到要碰觸三點時,我就已經說要回去再考慮,結果被告未經同意當天就直接對我做這些儀式」、「我整個震驚一時無法反應」、「我嚇到害怕不敢動」、「被告這次對我做的這些儀式,我覺得很怪很不舒服」等語(553卷第17頁、本院卷208頁至第209頁、第211)顯見被告係挾A女敬畏鬼神心理且深怕危及運勢恐懼下以除黑氣作法化解霉運為由,致令A女不敢對其性交及猥褻舉動有所反抗,在欠缺理性思考而遵從被告指令,實已壓制A女之性自主意思決定自由,而以此方式遂行違反A女意願之性交及猥褻行為,至為明確。
 
本案中,法院就認為:
  • 男方捶桌製造恐懼
  • 出言威脅「讓你在系上無法生存」
  • 在對方抗拒下仍強行發生關係
已經屬於違反意願的性行為。
換句話說:不是有沒有「談過戀愛」,而是當下有沒有「真正同意」。
 
  • 「分手砲」為什麼可能變成犯罪?
這也是本案最值得討論的地方。
很多人會誤以為:「情侶最後一次發生關係,很正常吧?」
但問題在於:
如果其中一方是因害怕、壓力、恐懼而被迫接受,就不再是「合意」。
法律上的同意,必須建立在:
  • 自由意志
  • 沒有恐懼
  • 沒有脅迫
  • 可以拒絕
如果對方是因為:
  • 害怕被報復
  • 擔心人際關係受影響
  • 害怕暴力或羞辱
而不敢拒絕,那就可能已經不是真正的同意。
本案中,小芬雖有抗拒,但男方仍以情緒與威嚇施壓,法院因此認定構成強制性交。
白話一點:「不敢拒絕」,不等於「願意接受」。
 
  • 「曾經同意過」不代表之後都同意
這是很多人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
情侶或夫妻之間,即使:
  • 曾有親密關係
  • 曾同居
  • 曾多次發生性行為
都不代表之後每一次都當然同意。
因為「性自主權」是每一次都存在的。
也就是說:
今天願意,不代表明天願意。
以前同意,不代表現在同意。
交往中同意,不代表分手時同意。
法律保護的是「當下的意願」。
所以即使是伴侶之間,只要違反對方意願,仍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
 
  • 涉犯強制性交罪會面臨什麼刑責?
很多人以為情侶間的糾紛,不會太嚴重。
但實際上,強制性交屬於重大犯罪。
 強制性交罪
可處:
  • 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伴隨(包含但不限於):
  • 兩人以上共同犯案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刑責可能更重(加重強制性交罪)。
本案法院最後判處42月徒刑,也顯示法院對違反性自主案件態度相當嚴肅。
尤其近年「ME TOO」後,司法實務更重視:
  • 權力不對等
  • 被害人心理狀態
  • 非典型性侵案件
而強制性交案件也不再像以往只看「有沒有激烈反抗」或是否達到「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條件
 
實務見解:
高等法院第113年度親上訴第102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之手段,所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其中「強暴、脅迫」,係指對人之身體或心理施以強制力,以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為已足,不以致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至「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則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上揭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之強制方法為必要。倘被害人既已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肢體排拒,行為人猶然進行,即非「合意」,而該當於「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 如果遇到類似情況,該怎麼保護自己?
如果不幸遭遇違反意願的性行為,可以注意幾件事:
1)保留對話紀錄
例如:
  • 訊息
  • 道歉內容
  • 錄音
  • 社群對話
都有可能成為證據。
2)盡快尋求協助
包括:
  • 報警
  • 驗傷
  • 性侵害防治中心
  • 信任親友
不要獨自承受。
3)避免刪除資料
很多案件關鍵都在事後對話。
4)盡早諮詢律師
尤其涉及:
  • 刑事提告
  • 保護令
  • 民事求償
  • 證據整理
專業協助非常重要。
 
  • 最後提醒
這起案件最值得思考的一點,其實是:很多人到現在,仍然把「沒有拼命反抗」誤認為「同意」。
但法律對性自主的核心觀念其實很清楚:
真正的同意,應該是:
  • 清楚的
  • 自願的
  • 沒有恐懼的
  • 可以隨時拒絕的
感情可以結束,關係可以破裂,但任何人都不能因為不甘心、憤怒或情緒失控,就強迫對方接受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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