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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一直聯絡而已?」!跟騷法與恐嚇危害安全,法律怎麼看?

時事分析

06 - 04 ‧ 2026

2026/6/3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屏東一名邱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後,因不滿對方拒絕見面,長達一個月不斷撥打電話騷擾,甚至前往女方工作場所監視,並傳送「不可能放妳走」、「逼到妳發瘋」、「看誰命硬」等訊息,導致被害人心生恐懼而報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邱男無視對方拒絕意願,持續跟蹤、監視並傳送恐嚇訊息,最終從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6個月徒刑。
今天想聊的,不是感情糾紛,而是近年越來越常見、也很多人容易誤解的——跟騷法與恐嚇危害安全罪。
很多人以為:
「我只是想復合。」
「只是傳訊息關心。」
「只是去看看她過得好不好。」
但法律看的,往往不是你的理由,而是對方是否已經明確不願意、是否因此感到害怕。

 
  • 什麼是跟騷法?不是只有尾隨才算?
提到「跟蹤騷擾」,很多人第一反應是電影裡的尾隨監視。
但其實《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範圍,比很多人想像更廣。
法律上,只要基於:
性或性別相關因素
持續、反覆對特定人從事讓對方感到害怕、受壓迫、不舒服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跟騷。
常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不斷打電話、狂傳訊息
持續要求復合或約見
尾隨、監視、守候
出現在住家、公司、學校附近
送禮糾纏、反覆接觸
蒐集或公開私人資訊
換句話說:
不是一定要「一路跟在後面」才叫跟騷。
本案中的:
長期電話騷擾
到工作場所監視
持續施壓訊息
其實都屬於跟騷法常見態樣。
 
  • 「我只是想挽回感情」可以當理由嗎?
這是很多案件最常出現的抗辯。
不少人會說:
「我是因為愛她。」
「只是放不下。」
「只是希望再談一次。」
但法律並不會因為你的動機是感情,就自動合理化行為。
真正的關鍵在於:
對方是否願意。
只要對方已經:
明確拒絕聯絡
表示不願見面
封鎖、避不見面
多次表達停止接觸
仍持續糾纏,問題就可能從「感情挽回」變成「違法騷擾」。
一句話講白:
你有表達感情的自由,但沒有強迫對方接受的權利。
 
  • 什麼是恐嚇危害安全罪?
除了跟騷法,本案法院最後還從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
很多人對恐嚇有個誤解:
一定要說「我要殺你」才算恐嚇。
其實不一定。
依刑法規定,只要以言語、文字、動作等方式,使他人心生畏懼、害怕自身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受到危害,就可能成立犯罪。
常見類型包括:
「我讓你活不下去」
「妳最好小心一點」
「妳等著看」
「我不會放過妳」
重點不是字面是否直接講明傷害方式。
而是:
一般人聽到後,是否會因此感到恐懼。
本案中的:
「不可能放妳走。」
「逼到妳發瘋。」
「看誰命硬。」
法院即認為足以造成被害人畏懼。
也就是說:
恐嚇不一定要拿刀站在你家樓下。
一句訊息、一段語音,都可能成立。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475號刑事判決:
原判決依憑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及告訴人所提供被告之IG文章及限時動態截圖等資料,認定被告本案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明白指駁被告所辯稱告訴人非其IG好友、其為本案貼文或發限時動態只是單純抒發情緒、曾和告訴人約定辱罵1次可抵債務2,000元等辯解不可採信,核其論斷,顯已就證據之取捨、事實認定及所憑法律依據詳敘其理由,所為論斷無悖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法律之解釋適用原則,核無違法或不當。況觀諸卷附如原判決附表編號7所示被告所發表之限時動態內容為:「偷我們家的錢,長期背地陷我於不義...麻煩雞婆八卦還當他朋友的人,把我限時動態截圖給他看,順便告訴他,我知道她家地址台北共三個堂口的人就準備等妳回家!當我吃素是不是?操!」(偵15547卷第5051頁),顯見被告確實有意將上開恐嚇告訴人之內容,藉由告訴人之友人轉達予告訴人,藉此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被告上訴仍辯稱主觀上無恐嚇之犯意云云,自難採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084號刑事簡易判決 :
林祐安因聘僱糾紛,於111117165分許,由林祐安騎乘上開機車搭載王綵嫻,前往高雄市○○○○○00號即大聯行(吳定賢獨資)前,林祐安基於毀損及恐嚇之犯意;王綵嫻則基於幫助毀損及恐嚇之犯意在旁,隨後即由林祐安手持其所有之上開鐵製鋤頭1支下車並接續揮砸吳定賢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左側後照鏡,致該等車輛之後擋風玻璃、左側後照鏡碎裂、凹破損而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吳定賢,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財產之事恐嚇吳定賢,使吳定賢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分手後哪些行為最容易踩法律紅線?
實務上,感情糾紛案件最常見的危險行為包括:
1)瘋狂聯絡
例如:
連續數十通未接來電
深夜狂傳訊息
不斷創新帳號聯絡
很多人以為:「傳訊息又沒碰到人。」
但若已造成對方心理壓力,就可能有法律風險。
2)到現場堵人、監視
例如:
在公司樓下等待
跑去住家附近守候
偷看上下班動線
這類行為在跟騷案件中非常常見。
3)情緒威脅
例如:
威脅毀掉工作
威脅公開隱私
威脅傷害自己或對方
有些人以為:
「我只是情緒失控。」
但法律不一定這樣看。
 
  • 違反跟騷法會有什麼後果?
很多人以為跟騷只是「警察來勸一下」。
其實沒有這麼簡單。
若涉及跟蹤騷擾行為,可能面臨:
? 刑事責任
依跟騷法規定,可能涉及刑責。
若同時伴隨:
攜帶危險物品
多人共同犯行
更嚴重威脅情節
法律後果可能更重(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保護令問題
警方受理後,法院可能核發保護令。
內容可能包括:
禁止接觸
禁止聯絡
禁止接近特定場所
若違反命令,還可能再涉其他刑責。
 
實務見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19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利用臉書傳送如附表編號1「騷擾方式」欄所載訊息予告訴人,前開訊息除有邀約告訴人外出外等追求告訴人之文字外,另有貶損女性、用以形容女性不正經、行為悖於常理之「臭三八」,及「同居」、「活塞運動」、「他會跟你在一起多久」等與男女情感有關之文字訊息,被告同時頻繁以臉書Messenger撥打語音通話,有告訴人提出之臉書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見偵680號不公開卷第15-49頁),堪認被告顯對告訴人有追求之意,而被告以臉書撥打語音通話,試圖聯繫告訴人,屬對特定人要求聯絡之行為,足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欲引起告訴人之注意,傳送訊息內容並與性或性別有關,均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所舉之跟蹤騷擾行為態樣。而告訴人亦向被告表示被告上開行為已屬騷擾行為,嚴重影響告訴人之生活與工作,請被告停止,有上開對話截圖可佐,足認被告知其上開行為,確屬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如果遭遇跟騷或恐嚇,可以怎麼做?
若自己或身邊的人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先做幾件事:
1)保留證據
例如:
對話紀錄
通話紀錄
截圖
監視器畫面
錄音錄影
很多案件最後勝負關鍵,都在證據保存。
2)不要單獨面對
若對方已有:
激烈情緒
持續監視
威脅言語
應提高警覺。
3)立即報警
尤其當行為已反覆發生、影響安全感時。
4)盡早尋求法律協助
涉及:
跟騷法
恐嚇危害安全
保護令
妨害自由
案件策略可能差異很大。
專業評估通常非常重要。
 
  • 最後提醒:愛情可以結束,但界線必須被尊重
這起案件最值得思考的一點,其實不是判刑數字。
而是:
為什麼有人會把「放不下」變成「不放過」?
很多人分手後容易出現這些想法:
「我只是還愛她。」
「我只是想講清楚。」
「我只是想再努力一次。」
但法律真正保護的,不只是愛情。
還包括:
人身安全
心理安寧
自主選擇權
你可以難過、可以不甘心、可以需要時間走出感情。
但當對方已經說「不要」,界線就應該被尊重。
否則,原本的感情問題,可能最後演變成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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