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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時事分析
「只是PO文抱怨而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怎麼看?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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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
11 - 18 ‧ 2021
我被警方釣魚涉及販賣毒品,律師教您如何處理!
上一則
時事分析
06 - 17 ‧ 2026
「一場車禍就變成刑事案件?」!車禍過失致死罪,法律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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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PO文抱怨而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律怎麼看?
時事分析
06 - 25 ‧ 2026
2026/6/24
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台南一名王姓女子與經營餐廳的莊姓老闆娘發生行車糾紛後,因心生不滿,先記下對方容貌及機車車牌,當日晚間更前往餐廳外,將莊女的長相、車牌照片上傳至臉書社團,並留言指稱對方是「三寶騎士」、疑似騎車玩手機等內容,供不特定網友瀏覽。
莊女得知後憤而提告。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未經同意公開足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最終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
2
月,得易科罰金。
今天想聊的,不是行車糾紛,而是近年非常常見、卻也最容易被忽略的法律問題
——
個人資料保護法。
很多人以為:
「我只是發文抱怨而已。」
「照片是我自己拍的。」
「車牌在路上本來就看得到。」
「我只是提醒大家注意這個人。」
但事實上,當你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時,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紅線。
什麼是個人資料?不是只有身分證字號才算
提到個資,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電話號碼
•
銀行帳號
但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是指足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
常見包括但不限於:
•
姓名
•
生日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地址
•
臉部照片
•
社群帳號
•
銀行帳號
甚至只要數項資訊組合起來,可以辨識特定個人,也可能屬於個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為什麼只是
PO
文,也可能違反個資法?
許多人認為:「我又沒有拿個資去賣。」、「只是發在社團發洩情緒而已。」
其實個資法處罰的,不只有蒐集資料。
還包括:
•
蒐集
•
處理
•
利用
其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利用」。
所謂利用是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包含但不限於將個人資料加以使用、揭露、公開或傳播。
例如:
•
把他人照片貼上網
•
曝光姓名
•
在群組轉傳個人資料
都可能屬於利用行為。
若沒有法律依據或當事人同意,就可能產生法律責任。
本案中王女將照片上傳臉書社團供不特定人閱覽,就是典型的公開利用個人資料。因此即使只是發文,也可能涉及犯罪。
實務見解
114
年度訴字第
564
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陳慶同知悉個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生日等得以直接或間接辨識該個人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之個人資料及病歷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之特種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20
條所定各款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竟未經李源邦之同意,亦未在合法之使用目的範圍內,意圖損害李源邦之隱私權利益及工作評價,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9
時
18
分許,以通訊軟體
LINE
帳號「陳慶同」,傳送李源邦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診斷證明書
之翻拍照片(含有李源邦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性別、病歷等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於
LINE
群組「銅線課」,陳慶同即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李源邦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李源邦之隱私權之利益及其資訊自決權,並影響其工作評價之利益。
(
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
2
月
。
)
113
年度簡字第
3602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阮美幸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
112
年
2
月
25
日
10
時許,在高雄市
○○
區
○○
路
000
號對面某公園,以其所有手機(未扣案)上網,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社團「桂林大小事」,以其所有帳號「阮美幸」發表內容為:「這個老板娘欠我們很多會(聲請書漏載「會」,應予補充)錢。都不還拿去修房子,買名車,放高利貸,這種人罪惡劣,小港人要小心這種人」,並
附有阮氏妮工作地點「玉后越南餐館」及阮氏妮本人照片之貼文
,復於阮氏妮本人照片底下加註「阮氏妮欠一屁股債不出來面對,此人惡意欠錢不還,極度可惡會有報應」之文字,以此方式非法利用阮氏妮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聲請書贅載《對外欠債之「財務情況」》,應予刪除),足生損害於阮氏妮之隱私。
(
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貳罪,
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
113
年度簡字第
2354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林姿余因與林玉真前有糾紛,竟於民國
112
年
4
月
22
日某時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位於臺中市
○
里區
○○
街
000
巷
00
號
11
樓住處,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後,在社群網站
FACEBOOK
(下稱臉書),以臉書暱稱即本名「林姿余」,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標註林
○○
之臉書暱稱「林曉婷」並留言「像狗一樣舔」等語(其後另留言揭露「林曉婷」即為林
○○
,詳後述),足以貶損林
○○
之名譽;另於同日某時許,明知林
○○
之姓名、金融機構帳戶資訊,均屬於個人資料,竟意圖損害林
○○
之利益,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在同串留言中,先標註「林曉婷」並留言「林
○○
不要猴急慢慢來」等文字,揭露臉書暱稱「林曉婷」之人即林
○○
後,復在同串留言張貼「買籠子的錢
還敢出來叫」等文字,並
同時上傳登載有林
○○
全名及其個人台新銀行完整帳號(
00000000000000
號)、餘額之轉帳明細
,以此方式將林
○○
之個人資料予以公開,足生損害於林
○○
。
(
林姿余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公審文」為什麼特別容易出問題?
近年網路社群發達。
不少人遇到:
•
行車糾紛
•
消費爭議
•
鄰里糾紛
第一時間想到的不是報警或申訴,而是上網公審。
常見發文內容包括:
•
公開照片
•
公開車牌
•
公開姓名
•
公開工作地點
•
公開住家資訊
並搭配批評或指責文字。
然而這類文章往往同時涉及:
•
個資法
•
妨害名譽
•
民事損害賠償
即使原本自己才是受害者,也可能因為公審行為反而成為被告。
一句話講白: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情緒發洩如果超越法律界線,同樣可能產生責任。
違反個資法會面臨什麼後果?
許多人以為:「大不了刪文道歉。」
其實未必如此,若涉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可能面臨:
(
1
)刑事責任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能涉及刑事處罰,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
。
尤其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更可能被追究責任。
本案中王女最終即遭判刑
2
個月。
(
2
)民事損害賠償
被害人還可能請求:
•
精神慰撫金
•
名譽損害賠償
•
其他損失
因此即使刑事案件結束,也不代表責任終止。
遇到糾紛,可以怎麼做才不會踩線?
若真的遇到行車糾紛、消費爭議或其他衝突,建議:
(
1
)保留證據
例如:
•
行車紀錄器
•
監視器畫面
•
對話紀錄
(
2
)向警方或主管機關反映
而非直接上網公審。
(
3
)避免公開可識別資訊
例如:
•
臉部特寫
•
車牌
•
姓名
•
地址
(
4
)諮詢律師
評估是否涉及:
•
個資法
•
妨害名譽
•
民事求償
避免維權不成,反而讓自己涉法。
最後提醒:網路按下送出的那一刻,法律責任也可能開始
這起案件最值得思考的地方,其實不是雙方最初的對與錯,而是很多人遇到糾紛時,第一個念頭往往是:
「我要讓大家看看這個人的真面目。」
於是開始:
•
拍照
•
截圖
•
發文
•
公審
但法律真正保護的,不只是言論自由。
還包括:
•
隱私權
•
個人資料自主權
•
人格權
•
社會秩序
你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但不代表可以無限制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很多人以為只是按下一篇貼文,卻不知道,那篇文章可能已經成為未來法庭上的證據。
因此當情緒上來時,不妨先停一下,因為有時候,一篇公審文換來的,不是正義,而是一張法院傳票。
本所有擅長處理違反個資法案件的律師,歡迎加入
LINE
詢問,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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