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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時事分析
「朋友家借住,主人叫你走還不走?」小心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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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
11 - 18 ‧ 2021
我被警方釣魚涉及販賣毒品,律師教您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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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分析
09 - 23 ‧ 2026
只是把公司商品拿去賣而已?員工監守自盜,可能成立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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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借住,主人叫你走還不走?」小心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時事分析
10 - 01 ‧ 2026
2026/9/30
自由時報新聞整理
:
高雄一名洪姓女子到好友夏女位於高雄的租屋處借宿,隔天卻發現自己錢包內的
1
萬
7000
元現金不見,懷疑是好友偷走,雙方因此發生爭執。
夏女要求洪女離開住處,但洪女不但拒絕離開,還打電話請男友鍾男到場。鍾男抵達後,夏女已明確表示不認識鍾男、不同意他進入屋內,但洪女仍自行開門讓鍾男進入,雙方在屋內談判。
事後夏女報警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住宅的居住者對於「誰可以進入、誰可以留在裡面」具有決定權,洪女在已經受到退去要求後仍留在屋內,又在夏女明確反對的情況下讓男友進入,涉及《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宅罪,最終判處拘役
15
日,得易科罰金。
今天想聊的,是許多人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
「原本是朋友、甚至被邀請進屋,後來主人叫你離開,還不離開,會不會變成侵入住宅罪?」
很多人可能會想:
「我本來就是朋友邀請進來的,怎麼會侵入住宅?」
「我只是暫時留在朋友家,又沒有偷東西。」
「房子又不是對方買的,只是租的,真的有權利叫我走嗎?」
「我只是幫男友開門,男友自己進去,應該不關我的事吧?」
但事實上,
侵入住宅罪保護的並不只是房屋所有權,而是居住者對於住宅的使用、管理及居住安寧。
什麼是「侵入住宅罪」?
依《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而同條第
2
項也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簡單來說,
侵入住宅罪不只是「偷偷跑進別人家」才會成立
。
被要求離開,卻仍然留在屋內,也可能成立犯罪。
本案就是涉及這個重要的「受退去要求仍留滯」問題。
「我本來是合法進去的」,為什麼後來還可能犯罪?
這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如果一開始是經過屋主或居住者同意進入,例如:
「來我家坐坐。」
「今晚可以睡我家。」
「你先進來等我。」
原則上,這種情況並不是「無故侵入」。
但問題在於:進去的時候有得到同意,不代表可以永遠留在裡面。
如果居住者後來明確表示:
「請你離開。」
「這裡不歡迎你。」
「請你現在出去。」
此時,如果對方仍然拒絕離開,就可能涉及《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因此,
合法進入住宅與之後是否有權繼續留在住宅內,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實務見解
:
112
年度簡字第
727
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陳麗珠明知其向李煥章
(
已殁,其配偶為李陳月惠
)
承租之宜蘭縣
○○
鄉
○○
路
0
段
000
號之房屋,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
112
年
8
月
21
日執行點交時,命其應於同年月
27
日搬離上開處所,詎陳麗珠於同年月
28
日仍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滯留於屋內,經李陳月惠之子李佳和要求陳麗珠離去,其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屋內。(被告陳麗珠
處拘役貳拾日
。)
115
年度簡字第
1080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陳柏勲與尤儀婷係朋友。陳柏勲於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尤儀婷同意,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10
時
40
分許,無故侵入尤儀婷位於
○○
市
○
區
○○
街
○
段
000
巷
00
弄
00○OOO○
住處
(
本案房屋
)
,嗣經本案房屋大樓管理員告知尤儀婷,尤儀婷遂報警處理,而悉上情。(被告陳柏勲,
處拘役貳拾日
。)
「房子是租的」也有權利決定誰可以進入嗎?
有。
這也是很多人容易誤解的地方。
侵入住宅罪保護的重點,並不是單純的「房屋所有權」。
實務上認為,刑法第
306
條保護的是個人的
住居權,也就是對居住場所的安寧、管理及支配狀態
。
換句話說,只要是實際居住、使用及管理該住宅的人,就可能享有決定「誰可以進來、誰可以留在裡面」的權利。
法院實務也指出,住居權人對其住宅範圍具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的自由,因此原則上應取得住居權人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才能進入住宅。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
房子是租來的,不代表承租人沒有住居權。
房屋所有人,也不代表可以無視實際居住者的住居權。
真正重要的是「誰對這個居住空間具有使用、管理及支配關係」。
「我只是幫男友開門」也可能有刑事責任?
本案另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就是鍾男進入住宅的部分。
根據新聞報導,夏女已經明確表示不認識鍾男,也不同意他進入屋內,但洪女仍然開門讓鍾男進入。
法院認為,洪女是在明知夏女反對的情況下,利用男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入屋內,涉及以他人作為工具實施犯罪的「
間接正犯
」問題。
這也提醒大家:
犯罪行為不一定要自己親自完成。
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沒有進入住宅的權利,卻故意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協助完成侵入行為,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當然,具體是否成立間接正犯,仍須依個案中的主觀認知、行為方式及相關證據判斷。
一定要「破門而入」才算侵入住宅嗎?
不需要。
這也是常見誤解。
很多人以為:
「門沒有鎖。」
「對方自己開門。」
「我沒有翻窗、破門。」
所以應該不算侵入住宅。
但實務上,侵入的核心在於
是否違反住居權人的意思而進入
,並不以破門、翻窗等強制方式為必要條件。
因此,即使沒有破壞門窗,只要明知自己沒有獲得允許,仍違反居住者意思進入住宅,也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實務見解
114
年度簡字第
4574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陳旭志與吳至新素不相識,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10
時
47
分許、
11
時
4
分許,未經吳至新同意,
徒手
打開吳至新住處即臺南市
○○
區
○○
路
000
巷
0
號之柵欄門後,進入上開住處,嗣吳至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被告處
拘役伍拾伍日
。)
最後提醒:進得去,不代表留得住
侵入住宅罪保護的,是每個人對自己居住空間的
安寧與自主決定權
。
所以不要以為:
「我們是朋友。」
「我之前本來就可以進來。」
「我昨天才住這裡。」
「我只是想把事情講清楚。」
就代表自己可以在對方明確要求離開後繼續留下。
⚠️
重點一句話:
即使一開始是經過同意進入住宅,如果居住者後來明確要求離開,仍拒絕離去而繼續留滯,就可能涉及《刑法》第
306
條第
2
項的「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而明知他人反對,仍利用他人進入住宅,也可能涉及侵入住宅罪。
有時候,真正的法律界線不是:
「我能不能進去?」
而是:
「對方已經叫我離開,我還能不能繼續待在裡面?」
答案可能比你想像中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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