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本票一定要記載表明「本票」字樣、載明「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一定之金額(金額塗改要重寫)、發票人簽名或蓋章、發票日等5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少了任何一項,便是無效本票!
因為本票屬於表明財產權利的證書,佔有本票會發生權利的移轉、行駛等,所以本票屬於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1條,將原本未填寫應記載事項的無效本票,為了行使本票權利,而在未得到發票人授權下,自行填寫補充應記載事項,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代替他人簽屬本票,或填,即可能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罪,最主要的爭點會是在於行為是否經過授權,此時應該要蒐集相關證據,向檢察官或法官主張行為是有經過授權的。
由於偽造有價證券的罪刑非常重,一旦被判刑就3年起跳!此時最好盡快找律師諮詢,委任律師處理,爭取該有的權益,以免好心資助他人,反而還害自己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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