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遭槍擊!開槍還不算殺人?槍手自首就可以減刑嗎?
- 館長遭槍擊!開槍還不算殺人?槍手自首就可以減刑嗎?
109年8月28日凌晨2點,館長「陳之漢」在林口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旗艦店,遭到劉承浩埋伏槍擊,劉男連開3槍後逃逸,導致館長手臂及腿部中槍,更造成右大腿粉粹性骨折……
開槍不就是殺人嗎?殺人未遂和重傷害差在哪裡?
開槍不一定就會成立殺人罪喔!就法律上來說,到底是殺人未遂罪還是重傷害罪,主要是看被害人受傷程度、是否為致命部位、傷痕多寡、輕重如何及加害人有無殺意等等,進行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57號判決)。因此,這名槍手究竟會成立什麼罪名,還是要看後續檢警調查的證據。
依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除非檢警在嫌犯投案前,就發覺犯行及確定是誰做的,否則嫌犯在未被發覺前,就向警方自首,確實會有自首減刑的適用。但即便符合自首要件,法條是說「得」減輕,因此法官在進行審理時,仍可依照嫌犯實際狀況去評估是否給予減刑,並非一定要可以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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