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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遭控諸多罪名,僅因朋友修改私文書!緊急委任律師成功重獲清白!

刑事案件

06 - 29 ‧ 2022

案件類型:詐欺
判決結果:不起訴
 
案例分享
小蘇因一起網頁維修費糾紛,接連被指稱以修改合約書內容之方式詐取五萬元、要求朋友偽造、變造私文書與有價證券及私闖民宅行竊等行為,無助的小蘇趕緊請求律師協助,幫他度過此難關!
律師主張
1. 被害人指稱小蘇以原價3萬元之網頁維修費,修改合約書內容為8萬元賺取價差,惟合約書上本就約定為8萬元,且被害人職業為律師,於交付費用時豈有不知原先約定之費用,而任小蘇漫天喊價,顯與常情不符。
2. 小蘇被控要求朋友偽造、變造私文書及有價證券,惟小蘇未委託朋友製作不實的圖文電子檔加以行使利用,且對方所提出的圖檔,小蘇皆未持之向第三人行使,難以證明有法律上一定用意的證明或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動;而有價證券上僅署名,未記載發票日及金額,欠缺絕對應記載之事項,屬於無效票據,難認小蘇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疑。
3. 再者,小蘇遭控與朋友一同前往被害人居處,竊取存放房間、客廳之物品十數件部分,此供述亦僅有朋友的單一自白,並無其他事證可佐之真實性。
4. 依刑訴154條第2項及第156條第2項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小蘇朋友的自白,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案件結果
此案對於小蘇的諸多指控,終於在林健群律師不斷提出相關事證,且積極推翻不實指控後,成功為小蘇洗刷清白,獲不起訴處分!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法第210條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票據法第11條第一項前段 >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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