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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發生關係事後竟遭控妨害性自主!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獲不起訴

刑事案件

09 - 18 ‧ 2024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
判決結果:不起訴

 
  • 小民與小陳是好朋友,兩人於某日邀約朋友A女一同前往夜店遊玩,遊玩之後三人討論決定前往汽車旅館休息並在A女的同意下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結束後便由小民開車與小陳一同送A女回家,不料就在這件事情發生後不久小民就收到了來自警察局的傳票,內容表示小陳與小民共同違反A女意願對其強制性交,於是警方便朝加重強制性交的方向對兩人進行偵查。不知如何是好的小民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協助…。
 
  • (律師主張)
  1. 律師積極且迅速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調閱案發當天相關監視器畫面,並順利取得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影像畫面。
  2. 經查相關監視器影像後發現告訴人在案件發生之後神態自若的返家,此種情況顯與一般情況相違背。
  3. 告訴人供述不一,是否可以採信,已非全然無疑,本件依目前證據來看難以認定被告兩人有何強制性交等情事。
 
  • (案件結果)
最終在本所律師積極協助聲請證據保全並提出有利證據及辯護後檢察官對小民與小陳都做出了不起訴處分成功還兩人一個清白。
最後還是要提醒讀者加重強制性交屬於較為嚴重的案件類型可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這類案件也因為具有一定的隱密性造成舉證上的困難,所以千萬不要因為自己是清白的就輕忽了案件的嚴重程度,還是都會建議讀者若遇到此類案件還是應該要盡速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2:
犯前條( 強制性交)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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