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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遭到前女友提告妨害性自主!!當事人委任律師協助重獲清白!!

刑事案件

10 - 07 ‧ 2024

案件類型: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
案件結果:不起訴

 
  • 小明和A女原先是一對情侶,但因為個性不合且常常吵架最後兩人選擇了分手,本以為分手後兩人就各自安好,沒想到在分手四年之後小明卻突然收到了警局的筆錄通知,警方向小明表示A女對他提出了妨害性自主的告訴,理由是當初兩人在交往期間小明在違反A女意願的情況下對其性交。於是滿頭問號又緊張的小明便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協助。
  • A女強制性交,A女所稱小明對她強制性交的時間點在他的印象中雙方其實常常都在吵架、鬧分手,早已沒有發生性行為了,而之前相處融洽的時候也都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才發生關係,希望律師可以幫幫他還他一個清白
 
  • (律師主張)
  1. 被告與告訴人交往期間,二人經常吵架談論分手,故該期間相處並非融洽,雙方應無發生性行為。
  2. 縱二人確實有發生性行為,被告亦是經告訴人同意後方發生性行為,且在二人交往期間,於發生性行為時雖有使用道具或綑綁的情形發生,此亦係由告訴人主動提出要求,在雙方合意之情況下所發生。
  3. 本案告訴人所稱之案發期間迄今,已逾4年,倘若被告確實有告訴人所稱之犯行,衡諸常情,告訴人應於事發後即提出刑事告訴,然告訴人係逾4年後方提起本案刑事告訴,顯有悖常情。
 
  1. 告訴人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內容可知,二人對話均屬正常,且二人於分手後,仍持續保有聯絡,倘若如告訴人所述被告有為其告訴之相關犯行,告訴人理應極力想要避開被告,拒絕與被告有任何往來,顯見告訴人所供述之犯罪事實並非屬實。
 
  • (案件結果)
最終在本所律師細心整理資料提出有利證據、辯護後檢察官對小明做出了不起訴處分成功還小明一個清白。
 
最後這邊要提醒讀者,發生性行為都應該建立在兩者皆同意的情形之下,即使是情侶、配偶也一樣,不是只要交往了、結婚了就可以不顧及對方意願發生性行為喔,而所謂的沉默、沒有明確表明要發生性行為也不代表對方就是默許或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沒有同意就是性侵。所以在確定對方同意之前切勿衝動行事,避免遭受牢獄之災呀!!
對於被侵害者而言如果遭受這樣的對待應該勇於站出來捍衛自己的權利,可以尋求司法機關的協助或由律師協助提出告訴,至於像本案這樣被冤枉的被告也不要輕忽了案件的嚴重程度,不是清白就一定會被判無罪或不起訴,都還是建議要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避免遭受無妄之災喔!!
 
(延伸閱讀一:性交、猥褻、性騷擾三者大不同)
(延伸閱讀二:與網友出遊確遭強制性交!當事人委任律師協成功討回公道)
  •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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